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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麻烦的事情,本来都不想拿上来说了,一直在郁闷着。但是想到了足迹上的TX又热心又能耐,我还是上来唠叨一下吧,说不定人多会有点意见给我。
事情是这样的:发生在2007财政年度(01/07/2006——30/06/2007),我在原雇主处打工,时间是03/07/2006——30/12/2007,总共26个星期。后来雇主被税局查税,查出偷漏税,我为避免比必要的麻烦,于07年12月底离开此工作单位。结果后来因为雇主偷税数额过大,雇主将部分少缴税款转嫁到员工头上。比如说,员工甲实际收入为$1000/W, 但雇主只报给税局说此人收入为$400/W. 税局发现后, 雇主辩称他付给员工的$600(1000-400)是含税在里边的, 是员工自己没有纳收入所得税.
本身这已经是违法的, 好多员工打算打官司去告雇主, 无奈人心不齐, 还有人靠低收入偷拿CENTER LINK的钱, 不敢把事闹大, 老板更是帮好多员工缴纳了剩下的税款, 只不过是以员工的名义. 所以去"告"的人越来越少, 最后不了了之.
本来这些都不关我的事, 因为到了我去那上班的时候此事还没发生, 发生后雇主扔不肯给报足税, 当时已经思量着走人了. 临走的时候要求雇主开了证明, 一分是关于我工作期间的证明, 另一分是关于我周薪的证明. 当时自己跟雇主谈过, 只肯给我报$680/w的收入, 但我的实际收入是$780/w. 无奈之下, 我只好让他给我出具了一份周薪为$680的证明.
2007年度退税的时候, 我收到原雇主的税单, 总收入为$680*26=$17680, 并为我缴纳了$3000多的税款. 我觉得没有问题, 就去做了退税, 共退回税款$2100左右.
本来还暗自庆幸此事没有牵连到自己, 没想到这正是霉运的开始.
2008年底因搬家, 没有改税局的地址(因为一直没有纳过税, 而且居无定所, 想着总改地址好麻烦). 谁知道就在这时候出了事.
前几个星期心血来潮, 打电话给税局改了地址, 没到一个星期就收到一封税局的信. 心里我还嘀咕: 这改地址还要寄信跟我confirm??谁知道拆开来一看, 说我有overdue payment $2600多没有交. 我还没太在意, 因为从2007年在那个雇主那纳过税后, 自己就从来没有报过税, 还觉得一定是税局弄错了. 还是老婆一个劲催我打个电话问问, 我才提起了电话.
不问不知道, 一问吓一跳. 税局告诉我, 我的这$2600多在09年6月22号就已经overdue了. 具体原因是前雇主提供给税局的税单里, 指明我的收入为$27680, 正好多出来$10000. 这$2600多的payment是$2300的税和一年的利息.
当时我就蒙了, 差点没气晕. 钱不算太多, 关键是我没有拿过那么多的钱啊! 我真正的薪水是$780/W, 一共做了26个星期, 再加上一个季度一次的ANNUAL LEAVE, 一共两个星期, 也不过是$780*28=$21840啊! 心中真是无名业火腾的一下就窜了起来. 税局那边接线的就完全把我当了个偷税漏税的大骗子, 跟我讲话的口气充满了蔑视. 我跟她说我根本没有拿过这么多钱, 她不信, 说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让我去找前雇主, 去给我开一份完完全全新的PAYSLIP, 重新写明白我到底赚了多少钱.
我心里这窝囊啊!!!
我回去找了远雇主, 虽然我没报什么希望. 因为他对待其他员工也都同一手段, 而且事隔两年, 好多员工还都以自己的名义补了税(虽然是雇主出的钱), 税局已经认定我们员工个人也存在逃税问题. 我去找雇主, 他也是拖着, 说什么事隔这么久, 给我时间查查啊, 等我打电话跟税局沟通之类推脱的话. 我能真找人把他灭了吗? 还是我自己动手?!
气归气, 但还得活不是. 去找了会计师, 告诉我说, 想让雇主给我重新开收入证明恐怕很难(从他的无赖来看). 他答应帮我做个OBJECTION去税局, 因为我有:1. 以前雇主给我的税单; 2. 雇主原来写给我的证明我周薪和工作期间的信. 就这样又交了$275给会计师, 告诉我明年退税可以退回来(可是我他娘的还没有工作呢!)
不知道有没有同学有耐性看完, 也不知道是不是写的乱七八糟. 希望有经验的同学能给点意见. 钱不在多, 主要是这口气憋的慌(paopaobing(81))
我觉得雇主给我开具的周薪$680的证明本身就是建立在虚假事实的基础上的, 我以这个为依据去做OBJECTION, 会不会不合法律或情理??!!
另外, 我想严重奉劝大家一句, 不打税或者乱打税的唐人工, 能不做就不做吧, 能换掉就赶紧换掉吧. 唉, 多的不想说啥了, 我也赶紧琢磨着把这分工换了, 以后不和那些不仁义的老板打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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