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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入籍] 关于父母143签证的sponsor需租住2年的要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4 23: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ulinoz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ulinoz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人PR,2013年登录澳洲,目前想为父母办付费移民(143签证)。其中Sponsor的要求有一条是需要Settled,进一步的解释为:means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a reasonable period. Under policy, the ‘reasonable period’ is at least 2 years. 这个两年需要连续么?我的情况是,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居住在澳洲,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居住在新加坡,2015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澳洲,这种情况我还可以做sponsor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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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11: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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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07: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onent74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onent74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个人觉得(不一定对)你这个离境时间太长,可能会有问题。你的resident应该算是中止过了。如果你只是短期出境则没有任何问题。我想你应该问问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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