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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NSW] Wolli Creek楼盘 - 其实还有胜诉的例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9 10: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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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继续在这个帖子下面说的,奈何毕竟是新闻区不好发帖,所以放在我爱我家这边~~

传送门如下:
http://www.oursteps.com.au/bbs/f ... p;extra=&page=1

我后来又搜索了一下,发现其实对于日落条款,购房者有胜诉的例子:
https://www.caselaw.nsw.gov.au/decision/54a635173004de94513d89ad

Lianghong Mei - 不知道是梁红梅还是梅梁红,总之是胜诉了

可以参考审判:

7 - Clause 3.1(b) gives ei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the right to rescind "If this ha s not happened". It was submitted that it could hardly be supposed that the purchaser should lose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in clause 3.1(b) if the vendor breached the obligation to use 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

8 - Printed clause 28 is, it was submitted, an example of a clause in the contract where the parties intended to make compliance with an obligation to use reasonable endeavours a pre-condition to the exercise of a right of rescission and differentiated between the position of the party who had the obligation and the party who did not.

9 - Thus, it was submitted, clause 28.2 requires the vendor to "do everything necessary to have the plan registered within 6 months" and clause 28.3.1 stipulates that if the plan is not registered within that time and in that manner, the purchaser can rescind while clause 28.3.2 stipulates that the vendor can rescind, but only if the vendor has complied with clause 28.2.

也就是说,在落日条款当中有28.2 - 这才应当是攻辩的焦点 - "do everything necessary"

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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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0: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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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新闻了

法官判购房者败诉

发表于 2015-10-9 10: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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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购房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延期

这种证据本来就是没法提供的,你说他们工程没有尽力做,可是什么叫尽力什么叫没有尽力,这个本来就是很难界定和量化的。

楼花就是这风险

想空手套白狼,风险自然也就高,购房者事先也是应该知道的,除非他们的律师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那是律师的问题。个人觉得很难说这个不公平。

发表于 2015-10-9 1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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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称开发商没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完成楼盘的建设,并在日落期结束前完成登记手续。”

已经把这个当重点了 可惜还是不行

发表于 2015-10-9 12: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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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terforce 于 2015-10-9 12:11 编辑
candyrain 发表于 2015-10-9 10:50
因为购房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延期

这种证据本来就是没法提供的,你说他们工程没有尽力做,可是什 ...


嗯嗯,这个昨天在新闻区已经讨论了

我的意思是说,作为买家来说,有胜诉的例子,以及胜诉例子里面的判例我这里都写出来了

在庭辩的时候应当采用28攻3.1(b)或许有点效果

因为这样就从

A: 争辩是否拖延

变成

B: 争辩是否尽全力

如果是争辩A,那么你需要具体提出拖延的例子

但是如果争辩B,那么你需要提供的就是没有尽全力的例子

相比之下,B明显更加容易。因为,当你对他们某个环节的做法提出反例的时候,基本开发商都会束手。

举个例子,如果攻辩: 他们在审批的时候拖延,那么你必须说明,他们如何拖延,原告需要举证被告拖延

但是,如果攻辩:他们在审批的时候没有“do everything necessary”来加速审批,那么你只需要指出如果(e.g. 雇佣游说团队游说Council)它明明可以做却没有做即可

从这个上面来看,利用28来反击3.1(b)从庭辩角度来说,将举证的义务从原告转嫁到被告,被告需要举证我为什么没有按照原告的设想去do everything necessary

从我提供的判例,我们可以很明确看到结果:

利用28,buyer win

发表于 2015-10-9 12: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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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go888 发表于 2015-10-9 11:16
“他们称开发商没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完成楼盘的建设,并在日落期结束前完成登记手续。”

已经把这个当重点了 ...

其实从庭辩来看,他们并没有把这个当成重点,在这个上面并没有举证,仅仅是作为sue当中的一个描述,对这个没有进行定量定性和有实质性的具体措施的质疑,仅仅是泛泛而谈,更没有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所以,就整个庭辩来看,原告主要是集中在拖延的证明上,而不是everything necessary的攻击上

有可能是辩护律师的策略误导了原告……也或者原告律师就是水的一屁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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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2:2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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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就是律师垃圾

发表于 2015-10-9 12: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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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force 发表于 2015-10-9 12:05
嗯嗯,这个昨天在新闻区已经讨论了

我的意思是说,作为买家来说,有胜诉的例子,以及胜诉例子里面的判例 ...

新闻说购房者试图证明开发商没有努力做,但是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比如文件资料,或者通话记录,所以法官不采纳。

问题在于这个人他努力不努力,这个东西很难量化,太主观,我觉得除非有黑白分明的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没努力,否则法官还是倾向于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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