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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特殊“出差”退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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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22: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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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个退税问题:
我是contractor,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base在悉尼,在老板分派给我的工作中,有些是涉及北京的,我主动要求在北京家里办公,便于和北京的同事协调工作,就这样,今年曾三次在北京家里办公(吃住在家里,办澳洲、北京的日常业务),总共4个月。
我没有走公司正规的出差流程,我的evidence只有机票和老板的email,批准我work from home in Beijing以及具体时间段,没写任何理由,我返中国的机票都是自己负担的,公司没负担我任何差旅费用,也没给我任何补助(allowance ),我准备通过“D2-Work related travel expenses”做抵税。

我的问题是,能否通过travel expense的形式做些抵税,见这个URL:
http://law.ato.gov.au/atolaw/vie ... 00721/NAT/ATO/00001
中国属于Cost Group 4(见Schedule 1里的Table 1),然后再从“Table 2: Reasonable amounts by cost groups”里根据我的工资水平,查到适合我的Reasonable amounts是Meals $160, Incidentals $45, 总共是$205/天!

问题:我能否把$205填入“D2-Work related travel expenses”做抵税?(假定我这样“出差”的天数总共3次,每次5天)

当然,严格的说,这样的出差有些牵强,但我的确是在异地解决当地的工作问题,想打个擦边球,不知道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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