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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ANDERSON999

[其他信息] 实在气不过,单独开帖说L牌独自上路!!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20 16: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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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5:49 发表
赫赫,可能哦,支持楼主的就是P牌FULL牌么
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说话的。。。。。。不是想教育什么人,因为职业不是老师,不是想说教,因为不是牧师,只是说自己想说的。

错了哦,我支持楼主,但是我是L牌,我也偷摸自己练习泊车。但是我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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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6: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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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5:49 发表
赫赫,可能哦,支持楼主的就是P牌FULL牌么
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说话的。。。。。。不是想教育什么人,因为职业不是老师,不是想说教,因为不是牧师,只是说自己想说的。



我理解dreamcatcher的立场是:L牌独自驾驶,并不相大家误解的那样是比超速,酒后驾驶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以这样的立场,怎么能推断dreamcatcher是L牌呢,请问?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20 16: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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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立场不是正在违章,就是曾经违章,而且不会悔改并且试图扭转社会舆论

发表于 2006-12-20 17: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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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5:58 发表
他的立场不是正在违章,就是曾经违章,而且不会悔改并且试图扭转社会舆论


一,你可以做个调查,曾经没有违过章的人有没有。
二,社会舆论是不是总是对的?
三,社会舆论,如果是不正确的,是否应该指出并"试图纠正"?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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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袖底风同志的论点是什么?可一句话概括否?

发表于 2006-12-20 17: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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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上的论点和我是相反的。
我是彻底反对L牌独自上路的。
如果你觉得大家认为L牌不该上路是错误的社会舆论,法律也是错误的罚款,那么我可以断定你是一个反社会分子。你喜欢站在社会认同的另外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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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7: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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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犯了一个前面同志犯的相同的错误,总是拿一些个别的列子来当论据。
你说 社会舆论是不是总是对的?,但你不能用这个来说明大家对L牌上路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你虽然反社会,你也不得不承认社会舆论绝大多数是正面的。
而且你不能说没有一个完美的人,我们都犯过错,来说明错的事情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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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袖底风同学屡次发言中,俺认为袖底风同学个性鲜明,爱憎分明。

你们继续。。。。

发表于 2006-12-20 17: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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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6:16 发表
看来楼上的论点和我是相反的。


你误解我们了。看来有必要在讨论的时候把签名档改成论点。

再次重申观点
1,反对任何违法行为
2,L牌独自驾驶是违法行为
3,L牌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力度并不像论坛舆论以为的那样严重,应该纠正
4,纠正的目的是让大家更正确的使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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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偶尔会因为想闯黄灯而不小心闯了红灯,这当然是错的,犯错犯错,当然是错的。我会小心提醒自己下次不要犯错,
而不是埋怨为什么黄灯时间不长一点,红灯摄像头应该全部坏掉,最好修改法律,因为人人都可能会闯红灯,不如不要限制了。大家说闯红灯不好,其实是这个社会舆论不好。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7: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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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5:58 发表
他的立场不是正在违章,就是曾经违章,而且不会悔改并且试图扭转社会舆论


这位MM很可笑啊,我要试图扭转社会舆论?我这种小民还没这种力量,你太看得起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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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7: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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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建立一个基金来支持我,让我随便闯红灯都不用被罚款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06-12-20 17: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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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猜测袖底风TX的职业
用句有些夸大,极端化
"支持楼主的就是P牌FULL牌么"

"不会悔改并且试图扭转社会舆论"

"反社会分子"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06-12-20 17:43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还是不支持L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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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建立总有它的道理.
建议L牌的自己找朋友多练练.
虽然教练可以教你如何操纵车辆, 但是路上的感觉和应付考试的自信还是要自己开出来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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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6:27 发表
或者建立一个基金来支持我,让我随便闯红灯都不用被罚款


我和我看到的dreamcatcher的所有发言,都没有说对现有的法律条文不满啊。不知道袖底风从哪里得来的结论我们要挑战法律的?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ling1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ling1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声援楼主, 鄙视不守规矩的人. 遵守法律和规定永远是应该的, 不要耍小聪明. 澳洲社会给我最好的印象就是大多数人都是守规矩的, 所以我也很愿意加入到遵纪守法的行列中来并以此为自豪.

如果谁想玩小聪明小便宜的那一套, 并对社会风气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早成威胁的, 最好早点滚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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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7:5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arbuc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arbuc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5:38 发表
讨论有时候要争对错,但也未必总有对错可分。像这个事情,我看你和我一样,对澳洲法律知道得也有限,但不表示我们不可以争论了,通过不同的思考方式,总能够得到很多东西。因为法律不外乎道理,我们都按照道理 ...

既然争论,就谈到论点上去。我的帖子中心思想就两个:1。 公开场合宣扬犯罪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
                                                                                            2。公共场合宣扬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这就是我要比表达的意思。我的确比较忙, 不过如果看到错的东西,再忙我也要说。之所以懒的回答,是因为你和我争辩的根本不是我要表达的意思。
还有
那么,按照有逻辑的思维,把这网站搞成一个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澳洲法律的网站是否就是教唆大家犯罪呢?又有人来收拾我呢?

我说的是“把这里变成自杀辅助网站,会有人收拾那个人"。 请你不要用跳出来用厚黑辩证法歪曲我的愿意。你这就如同从“圣人曰:大国战亡“ 推理出“小国战兴“一样无聊。而且我是回dream的帖子,你到来了个"拔刀相助", 难道那个是你的马甲不成。 如果是这样,我更不会和你辩论什么了,我不会和有马甲和帮腔的人辩,时间都花在打口水仗上面去了。

发表于 2006-12-20 17: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avealoo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avealoo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NSW规定,必须学习驾驶50个小时才可以考试.可是教车教练都是教10到20个小时就要求考试,大家怎么看? 是不是也违法?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6-12-20 17:5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大球球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大球球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quote]原帖由 Kling11 于 2006-12-20 16:45 发表
"如果谁想玩小聪明小便宜的那一套, 并对社会风气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早成威胁的, 最好早点滚出去. "
You don’t need to say that.
Not all the people have a good job and life like you.
Some have to catch a night shift labour job to pay the house rent and food, some don’t have so much money to pay the instructor,,,

Driving with a leaner’s permit is not right.  What we could say is tell them the result and persuade them not to do it.

[ 本帖最后由 大球球 于 2006-12-20 17:01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20 17: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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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20 16:50 发表
既然争论,就谈到论点上去。我的帖子中心思想就两个:
1。 公开场合宣扬犯罪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
2。公 ...


事实应该是怎样,并非一个人说了就算。公开宣扬犯罪当然是错的,但我告诉大家说L牌独自驾驶这种犯罪行为并不会做牢,也不会比超速罚得更严重,算是在宣扬犯罪?

莫非试图对法律正确理解和应用,算是宣扬犯罪?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20 17: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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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vealook 于 2006-12-20 16:52 发表
NSW规定,必须学习驾驶50个小时才可以考试.可是教车教练都是教10到20个小时就要求考试,大家怎么看? 是不是也违法?


我猜想教练的意思是让你上10~20小时的付费课, 其余的时间自己找车找full license的人解决. 确实没有必要50小时都去花钱请教练上. 能有车自己练甚至租车都比找教练划算.

写Log book的时候千万要注意每两小时歇一次哦, 我几年前带人开长途直接写了三小时从哪儿到哪儿, 那人去考P牌的时候被RTA的发现, 通融一下以后那三个小时只好不算, 不算她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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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7: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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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ling11 于 2006-12-20 16:57 发表


我猜想教练的意思是让你上10~20小时的付费课, 其余的时间自己找车找full license的人解决. 确实没有必要50小时都去花钱请教练上. 能有车自己练甚至租车都比找教练划算.

写Log book的时候千万要注意每两小 ...


我知道教练是这么说的,可是有多少人这么做了?
松下无人一局残,空山松子落棋盘。神仙更有神仙著,千古输赢下不完。

发表于 2006-12-20 18: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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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vealook 于 2006-12-20 16:52 发表
NSW规定,必须学习驾驶50个小时才可以考试.可是教车教练都是教10到20个小时就要求考试,大家怎么看? 是不是也违法?


是的。

发表于 2006-12-20 18: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atto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atto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谢谢Kling11,帮别人写过log book,但3小时这个规定还不知道呢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8: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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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ling11 于 2006-12-20 16:45 发表
我声援楼主, 鄙视不守规矩的人. 遵守法律和规定永远是应该的, 不要耍小聪明. 澳洲社会给我最好的印象就是大多数人都是守规矩的, 所以我也很愿意加入到遵纪守法的行列中来并以此为自豪.

如果谁想玩小聪明小便宜 ...


这位仁兄好像刚吃过大蒜啊

发表于 2006-12-20 18: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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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球球 于 2006-12-20 16:57 发表
原帖由 Kling11 于 2006-12-20 16:45 发表

You don’t need to say that.
Not all the people have a good job and life like you.
Some have to catch a night shift labour job to pay the house rent and ...


为什么总是把我的发言和我的工作生活联系起来呢?

做夜工不是违法的借口. 我做夜工的时候都是10点半餐馆收档以后骑自行车翻山回家, 碰着一次下暴雨, 那个坡怎么翻也翻不过去, 旷野四下无人, 只有狂风暴雨声, 把车扔了蹲在地上暴哭一场. 穷要穷的有志气, 不能让鬼佬小瞧了咱.

我看这贴本来不想说话的, 感觉论坛上有些人被说的恼羞成怒在那里绝地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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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8: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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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20 16:50 发表

既然争论,就谈到论点上去。我的帖子中心思想就两个:1。 公开场合宣扬犯罪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
                                                                                            2。公 ...


这里有人要办自杀网站了吗?我是劝你去自杀,就是在这个论坛,同一个地方,你会去吗?麻烦多学点法律吧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8: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reamcatch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reamcatch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Kling11 于 2006-12-20 17:05 发表


为什么总是把我的发言和我的工作生活联系起来呢?

做夜工不是违法的借口. 我做夜工的时候都是10点半餐馆收档以后骑自行车翻山回家, 碰着一次下暴雨, 那个坡怎么翻也翻不过去, 旷野四下无人, 只有狂风暴雨声 ...


俺跟那种自我良好的没有什么好争论的,说得就像自己是个执法者似的,”滚“?也不想想自己是什么人!

发表于 2006-12-20 18: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袖底风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袖底风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鼓吹违规有什么好处呢〉?受害的是整个社会,你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呀~~
犯罪的人永远都有各式各样的借口,没钱啊,穷啊,不平衡阿,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均等阿,虽然有些借口有别于这些被逼无奈情有可原,不过于理可恕,与法不容。
我明白CATTOR,你说的是L牌驾车不等于杀人,罪有轻重之分,罚也不能一视同仁。这点我还是同意的,但是不应恶小而为之!这句话你应该读过的,既然读过,希望就不要鼓励了。

发表于 2006-12-20 18: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臭豆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臭豆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绝对支持lz,特别是现在事故越来越多。大家开车都要遵守路规,要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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