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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rb

林家血案——看看足迹的选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5 12: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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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2:51
上诉就是司法体系内的,只要在司法体系内的抗争,就是尊重司法,懂了么? ...

哈哈,这么说那些选择不上诉的就是不尊重司法了?那些真正对所犯罪行深感后悔,当庭认罪的就是亵渎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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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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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2:54
坦率地说,观察家同志今天让我这个读书少的吃瓜群众失望了。
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世上最难懂的就 ...

    有什么失望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出身的,基本都是左派。

     法律不是为了判人生死,而是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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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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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2:56
哈哈,这么说那些选择不上诉的就是不尊重司法了?那些真正对所犯罪行深感后悔,当庭认罪的就是亵渎司法了 ...

    你可以选择不上诉,也可以选择上诉,自由意志同样也是公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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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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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2:54
坦率地说,观察家同志今天让我这个读书少的吃瓜群众失望了。
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世上最难懂的就 ...

   所以,我对你们非常 失望 ,你们如果掌了权,必定就是文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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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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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2:54
文革 这样的疯狂时代,也有很多暗中同情者,表达出不同于多数暴力的同情,也就是为什么,文革裂痕迅 ...

扯远了吧?
正因为澳洲是一个法治昌明,言论自由的国家,所以它久经考验的司法体系尽管不是十全十美(这种体系在人类社会存在吗?),但却是最值得信赖的体系之一。
否则,就像很多网友说的,这种案子在某朝,几天就破案了,什么凶器藏在哪里早就竹筒倒豆子交代了,哪来那么多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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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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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2:56
哈哈,这么说那些选择不上诉的就是不尊重司法了?那些真正对所犯罪行深感后悔,当庭认罪的就是亵渎司法了 ...

    首先你要认清,司法首先是恶,以恶制恶。

    司法如何保证自己是必要之恶,公正之恶。

   程序正义就是最基本的。

    你们不断的漫骂少数的疑问者,是打算否定程序正义,是打算把司法的恶当作是天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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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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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凶手只是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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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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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01
扯远了吧?
正因为澳洲是一个法治昌明,言论自由的国家,所以它久经考验的司法体系尽管不是十全十美(这 ...

    从来没有扯远。

     我是足迹观察家,哪会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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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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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2:59
所以,我对你们非常 失望 ,你们如果掌了权,必定就是文革 。

呵呵,您这态度显然居高临下,佩服!

发表于 2017-2-15 13: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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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03
从来没有扯远。

     我是足迹观察家,哪会看错?

呵呵,好一个足迹观察家,漏了一个字了吧?
应该是足迹观察家吧?

发表于 2017-2-15 13:0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上两位,如果讨论案情敬请移步讨论帖,此贴专为投票而设,如果讨论投票结果还是欢迎的,讨论案情和司法制度有大把贴可以去,就别在这多费唇舌了。谢谢理解。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相亲相见知何曰,此时此夜难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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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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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03
呵呵,您这态度显然居高临下,佩服!

   没有居高临下,是历史的眼光。

   首先,我不知道你们是哪来的天然正义?

    就算他是罪犯,不代表你就是正义,这是误区。

    你其实也是恶,只不过是必要之恶。

    司法审判如何维护正义,就是要靠每一步的程序正义,从无关的警察,法官,陪审团,最后要达到12:0,正义是非常艰难的。

    如果喊个口号就代表正义,此人必是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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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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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05
呵呵,好一个足迹观察家,漏了一个字了吧?
应该是足迹观察砖家吧?  ...

   现在你明白了吧,我对你们太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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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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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不合理继续上诉把。 反正澳洲没死罪。 

发表于 2017-2-15 13: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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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06
没有居高临下,是历史的眼光。

   首先,我不知道你们是哪来的天然正义?


哈哈,不敢当。
记得你前面还说你们这些人如果掌权,就是文革;怎么有转向了?
任何智商不是负数的人都知道,随随便便给一个不同意自己意见的人,悍然扣上‘你就是恶人’的大帽子的人,是不是更像恶人?是不是更像文革作风?
在言论自由的澳洲,总理都随便骂,不明白你是哪路高人,大帽子信手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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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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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13
哈哈,不敢当。
记得你前面还说你们这些人如果掌权,就是文革;怎么有转向了?
任何智商不是负数的人都知 ...

   言论自由也是一种必要之恶。

   你难道真认为言论自由是正义?

    必要之恶,关键在于必要,必要就是公义。

    你们对整个民主,自由,司法体系的理解,完全是基于权力的伟光正,出发点就错了。

     多数暴力并不代表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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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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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09
现在你明白了吧,我对你们太失望了。

呵呵,我承认今天是吃饱撑了,本来诚心请教,结果你故作高深,答非所问,结果无意中拆穿了我所知道的足迹唯一一个自命观察家的筒子的嘴脸。

发表于 2017-2-15 13: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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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 发表于 2017-2-15 13:06
楼上两位,如果讨论案情敬请移步讨论帖,此贴专为投票而设,如果讨论投票结果还是欢迎的,讨论案情和司法制 ...

其实怪你设置的几个选项太有深度,
当然容易引发大家进行深层次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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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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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总理,是因为 总理有权,可能会变坏,所以有言论自由的必要之恶,来对抗权力的恶。

    而疑犯并没有权力,言论自由只是假借自由,过度的不必要。

    只是伪正义借假正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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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tsTher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tsTher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09
现在你明白了吧,我对你们太失望了。

提壶灌顶。
别君去兮何时还,白鹿已老青崖间。。。

发表于 2017-2-15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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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15
言论自由也是一种必要之恶。

   你难道真认为言论自由是正义?

对对对,反正和你们意见不一致的(包括警察,陪审团团员,法官)就不对,就是恶人。
反正大帽子在你们手里,幸亏这是在澳洲,否则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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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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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16
呵呵,我承认今天是吃饱撑了,本来诚心请教,结果你故作高深,答非所问,结果无意中拆穿了我所知道的足迹 ...

   不是你无意,其实你是有意。

    这就是人性之恶,每天都有人揭穿我,不管什么面目的人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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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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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19
对对对,反正和你们意见不一致的(包括警察,陪审团团员,法官)就不对,就是恶人。
反正大帽子在你们手 ...

     我只是尊重程序正义,哪怕人人支持,也要有人反对。

      你只是假借司法的权力,来消除所谓的正义的对立面。

    这就是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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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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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 发表于 2017-2-15 13:02
我的问题是凶手只是一个人吗!?

现在要搞清是否是多人作案,需要足迹专家的做一个基本判断,不知道,还有其他除足迹以外的痕迹保存吧。
信公知,变白痴。Never argue with stu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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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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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19
对对对,反正和你们意见不一致的(包括警察,陪审团团员,法官)就不对,就是恶人。
反正大帽子在你们手 ...

   所以说,你觉得自己是多数派时,自己以为掌握正义的真理时,开始揭穿我的面目了?

    不是,其实是你以为你掌权了。

    可惜这么多年大风大浪过来了,对你们我有天然的警惕,于期说你醒悟,不如说是你自我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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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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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19
不是你无意,其实你是有意。

    这就是人性之恶,每天都有人揭穿我,不管什么面目的人都有啊。

算了,最后温馨提示:不要忘了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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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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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maomao 发表于 2017-2-15 13:26
所以说,你觉得自己是多数派时,自己以为掌握正义的真理时,开始揭穿我的面目了?

    不是,其实是 ...

唉,您老的脾气不是一般大啊?这老虎屁股看来真是摸不得啊?
今天纯属意外,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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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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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 发表于 2017-2-15 13:27
算了,最后温馨提示:不要忘了吃药?

    不要扯开,让我们继续谈谈人性中的恶。

    比如象你,好不容易到了白金,也喜欢谈民主自由,正义帮你涂身。

     你为什么现在会暴露出本质呢?

     也许11:1的判决,让你觉得你是多数的,给了多数人支持的底气,换句话说,你有了权力。

      于是,开始揭披象我这样的,可能你早就看不顺眼的,当然你会加一句,今天才发现你是这样的人。

      因为 你还需要正义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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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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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b 于 2017-2-15 13:38 编辑
baobeibei 发表于 2017-2-15 13:17
其实怪你设置的几个选项太有深度,
当然容易引发大家进行深层次的讨论了。
    ...


怪我喽,粉毛来了很难不水呀。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相亲相见知何曰,此时此夜难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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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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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会继续我的论点,你揭披我,是不必要的恶。

      首先,司法制度就是需要反对者,哪怕对方万恶不赦,也要找出可原谅之处,因为,我们的共性是“人”,司法是人对人的审判。

      如果没有”人”的共性,请问司法和屠夫有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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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beibei + 6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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