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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yizaoyixi

[移民入籍] 可以收养侄儿,帮他拿身份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4 15: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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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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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6: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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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生的时候就把你和你老公的名字写成他的父母

发表于 2013-3-4 18: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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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i912 发表于 2013-3-4 16:13
真的可以 留学生不用留学了 找个人收养吧

知道有的留学生已被这里的亲戚领养、国内手续齐全,但澳洲移民局不认可这种lìngyang或过继,所以来了也是按liūxuesheng上学
墨尔本专业除虫

发表于 2013-3-28 10: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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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收集消息,想给家人帮个忙。有些人冷言冷语的有意思吗,还咒我妹妹,真是下贱。如果不是真心出主意,请你闭上你的臭嘴! SB!

发表于 2013-3-28 12: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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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birds 发表于 2013-3-2 16:26
可以的。按照中国收养法,你以华侨回国收养三代内旁系亲属子女。按照澳洲收养法,你只能以海外私自收养,也 ...

笑死我了.

发表于 2013-3-28 12: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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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ove 发表于 2013-2-28 22:04
收养得是孤儿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吧?不是你想收养就收养的。
之前我一个表哥还让我收养他的孩子呢,我那侄 ...


俺最大的外甥比俺大十几岁
俺最大的表姐比俺娘小一岁她俩关系最好同班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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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2: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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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题了
俺也有外甥女
俺觉得凡事都得以常理推断
推不通就不可行
推不通而能行得通的只能说是前世修来的
可遇不可求
又跑了...

发表于 2013-3-28 12: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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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以,澳洲很难

发表于 2013-3-28 14: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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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侄子,也很想收养过来。我嫂子几年前过世了,我很生气我哥的教育方式(不管式),感觉侄子没了娘很可怜。可惜因为我是澳籍,外加我有小孩,中国法不允许我收养他。
家有BB猪

发表于 2013-3-28 15: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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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难度大

发表于 2013-3-28 15: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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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法  收养法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条件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  收养人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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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5: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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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阅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人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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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5:2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inache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inache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真多條文,謝謝了!

发表于 2013-3-28 15: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战必胜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战必胜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去,中国人民的智慧真心是无限的,这都能想到。。。不过搞不好确实可行。。。

发表于 2013-3-28 15: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独闯天涯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独闯天涯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独闯天涯 于 2013-7-2 14:10 编辑

发表于 2013-3-28 16: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笨笨人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笨笨人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帅虎 发表于 2013-3-2 17:43
你去孤儿院收养当然没有问题, 不过收养亲戚的孩子多少会叫人怀疑, 毕竟移民官又不是傻子! ...

多年前有过这想法,根本作不成。没有漏洞可专。倒是见到一西人炸了很多银两到国内孤儿收养了。不是一般的人能负担的起的。


卧槽!故事过程简直丧心病狂,看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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