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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enjoyzhang

我在澳洲沦落为’绑架犯’(5月8日更新#285楼)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14 14:3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xj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xj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如果真是无辜的话,能不能和那个年轻人接触(倒是不知道触犯法律否),20岁还年轻,应该不至于心狠手辣到要整死你为止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上有老下有小,说说情,让他自己把案子撤了,没原告官司应该打不成吧。如果你说得是真的,他还狠下心把你们一家往死里整,那他就缺大德了,你要真进去了,他良心如何过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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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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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ji 于 2011-4-14 13:31 发表
如果真是无辜的话,能不能和那个年轻人接触(倒是不知道触犯法律否),20岁还年轻,应该不至于心狠手辣到要整死你为止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上有老下有小,说说情,让他自己把案子撤了,没原告官司应该打不成吧。如果你说得是真的,他还狠下心把你们一家往死里整,那他就缺大德了,你要真进去了,他良心如何过得去?


你良心真好,可是用这招在这里、对这个“人”,有用吗

发表于 2011-4-14 14:43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ulinxiaoxiao 33#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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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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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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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写的太不客观了. 本来是你自己的错, 一遍一遍地说自己多么无辜可怜一遍一遍地拉到种族歧视上去.
你把醉汉拉到自己家就是为了让父母家人进行' 劝告'?
这里案子过几个月就开庭算是很快的了, 怎么也看不出court为什么非要针对你一个人?
在一个地方生活就要按照游戏规则出牌, 你这种心态对你的案子一点好处也没有. 有时间抱怨不如去找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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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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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会上网的话到google上随便打个community legal centre; legal aid之类的就搜得到悉尼地区的法律援助服务了。

唉,也不知道我们这些跟贴的是在跟真的Zhang说话还是国内的五同学。话说如果是五毛同学也太敬业了,远天远地来喊我们离开水深火热的澳洲,回到安居乐业的天朝。

发表于 2011-4-14 15: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ngel9041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ngel9041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看得有点心酸,楼主是挺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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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5: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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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挺惨的

发表于 2011-4-14 15: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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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觉得很难受

发表于 2011-4-14 16: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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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当时就该直接把他扔海里喂鱼,也算为扫除世界人渣活动作出贡献。

发表于 2011-4-14 19: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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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张的行为是否妥当,毕竟大家都是华人,如果事主有什么需要帮助的,知会大家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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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9: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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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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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9: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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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还有留学生赚外快接机和接送周末出去high的生意

发表于 2011-4-14 19: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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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好好看了遍lz写的德,其实这种事发生在每个人头上都会发镖,但是陌生人的评论本来就是大部分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来足迹只能宣泄心中不满

发表于 2011-4-14 20:1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萤火虫278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萤火虫278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强烈建议新足迹开一个新版 “华人议政” 或者 “法律援助” 之类的

毫无疑问这里大部分都是第一代移民,从事律师,从政的人真是凤毛麟角,但为了我们华人在这个社会更好的生存,让我们的声音能让社会听到并重视,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平台让大家学习和媒体,政府,司法打交道的经验。

我们的声音应该被听到!

不是说我们要帮亲不帮理,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讨论和学习,让更多人学习在澳洲这个社会生存的技能。

新足迹应该担起这个这个责任,希望看到我们华人在澳洲团结坚强的一面。

希望阿丝看到这个帖子。同意的同胞们请加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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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0: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ichard197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ichard197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出租车上不是有射像头吗?

发表于 2011-4-14 20: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yu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yu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萤火虫2788 于 2011-4-14 19:16 发表
我强烈建议新足迹开一个新版 “华人议政” 或者 “法律援助” 之类的

毫无疑问这里大部分都是第一代移民,从事律师,从政的人真是凤毛麟角,但为了我们华人在这个社会更好的生存,让我们的声音能让社会听到并重视,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平台让大家学习和媒体,政府,司法打交道的经验。

我们的声音应该被听到!

不是说我们要帮亲不帮理,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讨论和学习,让更多人学习在澳洲这个社会生存的技能。

新足迹应该担起这个这个责任,希望看到我们华人在澳洲团结坚强的一面。

希望阿丝看到这个帖子。同意的同胞们请加分支持!

不可能的,这样会导致论坛被共产党封掉,是版主最不愿意看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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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0: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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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魔头 于 2011-4-14 12:15 发表
可怜你老婆了, 哎

我看完整个帖子,也只能对lz憋出这句话了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飞天奖章

发表于 2011-4-14 20:5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stin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stin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萤火虫2788 于 2011-4-14 19:16 发表
我强烈建议新足迹开一个新版 “华人议政” 或者 “法律援助” 之类的

毫无疑问这里大部分都是第一代移民,从事律师,从政的人真是凤毛麟角,但为了我们华人在这个社会更好的生存,让我们的声音能让社会听到并重视,我们应该有 ...

华人议政 -- 新闻版的子版澳洲时政,就是用来议政的
于无声处听惊雷

发表于 2011-4-14 20: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oubleseve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oubleseve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xji 于 2011-4-14 13:31 发表
如果真是无辜的话,能不能和那个年轻人接触(倒是不知道触犯法律否),20岁还年轻,应该不至于心狠手辣到要整死你为止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上有老下有小,说说情,让他自己把案子撤了,没原告官司应该打不成吧。如果你说得是真的,他还狠下心把你们一家往死里整,那他就缺大德了,你要真进去了,他良心如何过得去?


看样子关系是牵涉到刑事了。
刑事案,不一定非要原告吧? 猜的,只是表示疑问。

发表于 2011-4-14 21: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otatoChip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otatoChip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边的法律体系是所有有益的都归于被告,原告要给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犯罪,不然就告不成。出租车里有摄像头,如果司机咬死说没动手,警察也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但是这件事已经到了警方起诉的阶段,说明警方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机动手打了人。

这件事不能光听一方的

发表于 2011-4-14 21: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ink_maom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ink_maom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警方让被告认罪,一般分两种:没有确定的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如果当事者能给出,没有暴力禁锢的证据,比如摄影带或非亲朋的人证,控方就会败诉,第二种就是,有确定的证据,但基于被告是初犯或其他守规则行为或是一念之差,以主动认罪换刑期,这是一种法官可掌握的有利于被告的方案。一旦上了法庭,最终结果就必须安步就班了,按条文来判定了。
         我个人认为,楼主是确信警方只想第一种来让被告认罪,如果楼主有证据可以出示没有非法禁锢,警方也没有办法。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上了法庭,法官只能采信可提供的证据,而且楼主没有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换取有利的方案,判罪是一五一十的判,楼主要想清楚。
此人已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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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太阳高高挂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太阳高高挂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pink_maomao 于 2011-4-14 20:25 发表
警方让被告认罪,一般分两种:没有确定的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如果当事者能给出,没有暴力禁锢的证据,比如摄影带或非亲朋的人证,控方就会败诉,第二种就是,有确定的证据,但基于被告是初犯或其他守规则行为或是一念之差,以主动认罪换刑 ...


探讨的重点有偏差吧。  重点是“绑架” --->违背“受害人”意愿。  而不是“打人”。 当然“打人”的行为存在推导或者证明“绑架的事实”。
仅为探讨啊 :)

最终可能看陪审团怎么判断了。  个人观点:最终不会有事;就算定了,惩罚也不会大。 很多误杀的最高才25年。  其实我们在这里都是打屁的,lz 你就别怕花钱了。找专业的刑事律师问(特别注明一定要刑事专业的 400+ /小时。普通律师问了也没意思)。

发表于 2011-4-14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萤火虫2788 74# 帖子

此文章由 长春藤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长春藤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强烈建议新足迹开一个新版 “华人议政” 或者 “法律援助” 之类的”

“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平台让大家学习和媒体,政府,司法打交道的经验。

“不是说我们要帮亲不帮理,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讨论和学习,让更多人学习在澳洲这个社会生存的技能。”

我很赞同。

[ 本帖最后由 长春藤 于 2011-4-14 20: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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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1: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eru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eru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你再抱怨,也不能说你完全无辜的。

发表于 2011-4-14 21: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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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ulinxiaoxiao 于 2011-4-14 11:45 发表
无聊,自己做错了事,还要拉着所有华人一起来搞反对种族歧视


说这话的人tmd根本就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11-4-14 21:4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otatoChip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otatoChip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太阳高高挂 于 2011-4-14 20:41 发表


探讨的重点有偏差吧。  重点是“绑架” --->违背“受害人”意愿。  而不是“打人”。 当然“打人”的行为存在推导或者证明“绑架的事实”。
仅为探讨啊 :)

最终可能看陪审团怎么判断了。  个人观点:最终不会有事;就算 ...

警方既然用绑架这个词了,肯定有证明身体的接触,以及用暴力阻止原告的行动自由,不然一个人喝多了,上车说去哪里,司机随便拉到某个地方,够不成绑架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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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1:5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ink_maom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ink_maom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太阳高高挂 于 2011-4-14 20:41 发表


探讨的重点有偏差吧。  重点是“绑架” --->违背“受害人”意愿。  而不是“打人”。 当然“打人”的行为存在推导或者证明“绑架的事实”。
仅为探讨啊 :)

最终可能看陪审团怎么判断了。  个人观点:最终不会有事;就算 ...


         “绑架“在国人的思维中是很狭义的,我想法官用的词应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吧,喝醉或SICK的非完全行为能力者,被正常人侵害个人自由,而被告是服务社会的公共行业人士,这本身就是比较敏感的东西,最简单的说法,公共服务业者利用专业能力或公共服务执照,侵害平民的自由,这是一条红线,很容易被人上纲上线的,警察打人或是医生性侵,这都是最容易被起诉的,最轻也都是要丢饭碗的,我想楼主还是不认为自己到底接触到了哪条红线。
此人已消号

发表于 2011-4-14 21: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ndabab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ndabab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牌照会跌吗

发表于 2011-4-14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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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tatoChips 于 2011-4-14 20:46 发表

警方既然用绑架这个词了,肯定有证明身体的接触,以及用暴力阻止原告的行动自由,不然一个人喝多了,上车说去哪里,司机随便拉到某个地方,够不成绑架罪的



Section 90A :
Whosoever leads takes or entices away or detains a person with intent to hold him or her for ransom or for any other advantage to any person shall be liable to penal servitude for twenty years or, if it is proved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judge that the person so led taken enticed away or detained was thereafter liberated without having sustained any substantial injury, to penal servitude for fourteen years.

因此:身体接触不一定是强制条件。

发表于 2011-4-14 21:5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萤火虫278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萤火虫278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不认为楼主有用武力让这个乘客到他家里,如果有那是比较严重的非法禁锢

如果只是在他家门外,然后他父母和妻子过来帮忙要钱,那应该轻微一些?

现在是楼主第一次被警察带去做的口供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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