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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onyy

兄弟我现如今也算是从山上下来的人了---澳洲监狱亲历杂谈.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1 21: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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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0:30
的确完整了  也同时毕业了 ex的电话我都不接了...........她太卑鄙了.......... ...

大步向前吧,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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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1: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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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咋办.....我没别的想法...........只是很普通的要求每周两天.

发表于 2014-5-21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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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0:30
的确完整了  也同时毕业了 ex的电话我都不接了...........她太卑鄙了.......... ...

看来是彻底离了,还能见儿子吗? 我有个顾客,情人节时,问我有没有送给前妻的情人节贺卡,我以为他要再续前缘,就跟他开玩笑这个前夫太让我羡慕了,他笑着说,他的前妻把孩子们照顾得很好,他很感激,保持良好的关系对孩子的成长有益。为什么我们做不到呢?

发表于 2014-5-21 21: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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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15:05
有报警爱好者的....必须自己了断!

报警能起正面作用吗?
警察来后都得分手吧?有统计说还可能走下去的人家吗
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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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1: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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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雕刻中 发表于 2014-5-21 20:33
大步向前吧,别回头。

大步向前? 我今年50....不想大步了! 我只想哭...............孩子真的很无辜! 而我们大人之间面临普通问题都是律师函!冷冰冰的.......昨天孩子的校服丢了.........对方的律师函估计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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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igua + 1 安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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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1: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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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看到第5页,记号一下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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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1: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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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cats 发表于 2014-5-21 20:48
报警能起正面作用吗?
警察来后都得分手吧?有统计说还可能走下去的人家吗 ...

我很老实点的跟着走............最后的终点不是澳洲警察! 是我主动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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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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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0:53
我很老实点的跟着走............最后的终点不是澳洲警察! 是我主动逃跑''''''''''' ...

夫妻之间..........其实有很多空间值得谈论............我们丧失了这种机会............时至今日也无法回头了.....我愿意承担所有失败的责任............孩子的矛盾就凸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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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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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0:50
大步向前? 我今年50....不想大步了! 我只想哭...............孩子真的很无辜! 而我们大人之间面临普通问 ...

“为一件校服就来律师函”,只能讲这种司法系统被那些牟利的律师和有偏执狂的人泛用了,有些保护妇女儿童的条文被推向极致,也许负面作用远大于正面作用。
在动作转换的刹间按下快门

发表于 2014-5-21 22: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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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看完了所有,不管好与坏,都是一份人生阅历,不可改变的事情尽量回避,和孩子保持好良好的关系,好好过自己的日子,或者,可以再次开始自己的感情,50怎么了,后面的日子久着呢,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14-5-21 22: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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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14:31
澳洲过去的监狱制度过去比较人性化..............有个周末监狱之说........这个现如今木有了! 你自己想想啊.........周末两天的监狱有效果么? 那就是男人周末逃避老婆的各种"纳斯提"的天堂啊! arklee的4区就是过去的周末监狱..........连围栏都木有! 绝大底数男人都很高兴周末入狱躲避老婆blablablabla的好地方啊! 我靠 几年前的所谓周末监狱制度........基本就是男人的天堂! 一帮子大男人周末凑在一起打牌 各种嘻嘻哈哈............越狱? 那叫有病!

现如今的4区就是在那个基础上改进了.....................



是“越狱”才逃到4区度个周末。 感谢政府, 周一到周五才给抓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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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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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reville 于 2014-5-21 21:39 编辑

我还是删了

发表于 2014-5-21 22: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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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reville 于 2014-5-21 21:38 编辑

我还是删了

发表于 2014-5-21 22:1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_icema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_icema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撒是AVO。。

发表于 2014-5-21 22: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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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ville 发表于 2014-5-21 21:10
我好像知道lz的ex是哪位了。是华人,而且也是足迹的。
http://www.oursteps.com.au/bbs/forum.php?mod=view ...

怎么还人肉啊? 这不大好吧。

发表于 2014-5-21 22: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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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reville 于 2014-5-21 21:23 编辑

想想还是删了。lz可能不想让让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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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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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ville 发表于 2014-5-21 21:14

这个会不会牵扯到隐私的问题...

发表于 2014-5-21 22: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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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0:50
大步向前? 我今年50....不想大步了! 我只想哭...............孩子真的很无辜! 而我们大人之间面临普通问 ...

你不能老想着前妻的不好,她能把孩子带好,对你就是最大的安慰。估计你前妻被你也伤透了,就翻篇吧。我很理解这种局面的形成,绝不是一个人的问题,可是无可挽回。比如,我老公,就是说破天,我都不可能回头,伤了,不能再恢复,就这么简单。时间会让你淡忘的。

发表于 2014-5-21 22: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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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那个人,还是别人肉吧。
弄大了违反了LZ本意也不符合这里的规矩。
须知很多版主在额外注视着这个帖子。

发表于 2014-5-21 22: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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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ville 发表于 2014-5-21 21:14
想想还是删了。lz可能不想让让人知道。

快删了吧,已经够难受了,不要再不给隐私了。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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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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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yjw888 发表于 2014-5-21 21:05
“为一件校服就来律师函”,只能讲这种司法系统被那些牟利的律师和有偏执狂的人泛用了,有些保护妇女儿童 ...

一件校服20元 ............看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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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bbott198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bbott198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发表于 2014-5-21 22: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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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厚道的看了。lz的脾气真的是,嘿嘿。
看来什么是都有因缘的。
建议lZ找个脾气好的,什么听你的,再要个孩子。lz人不坏,心很好,脾气就是,嘿。婚姻家庭不就是相互的吗

发表于 2014-5-21 22: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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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生活体验很纠结

发表于 2014-5-21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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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三道四了,lz不急吧

发表于 2014-5-21 22: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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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luau 于 2014-5-21 21:54 编辑
白金镶钻 发表于 2014-5-21 18:25
说些看法。

AVO就是法院禁制令,在家庭暴力案中常见,用于限制或禁止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行为,比如禁止接近二十米内、禁止主动联络、或者交流必须限于某话题、禁止跟踪等等。

禁制令的颁发过程一般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报警,警方判断情况后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其中的条款由警方根据具体个例拟定,情况紧急的时候警方可以紧急申请一份临时禁制令,但是正式禁制令必须等到开庭,由法官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包括给禁制令对象充分辩诉的机会),决定是否颁发。禁制令有效期一般由几个月到一年不等,到期后重新申请的话,会重新考虑情况。整个过程都会充分知会双方。

换句话说,禁制令的条款是在警方和法官都考虑过案件情况的情况下决定的。如果认为条款不合理或过于严苛,说服不了警察、说服不了颁布禁制令的法官,还可以继续上诉。在知情而且“认了”禁制令中条款的情况下违反条款,而且多次违反,就十分严重了。

澳洲和许多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向女性倾斜是事实,但背后的原因是无数血泪和生命的历史和教训。仅以现在澳洲越来越高发的家庭暴力事件来看,这些法律倾斜还远远够不上“过度”。暴力并不只限于行为暴力,语言暴力、精神虐待(冷暴力)甚至尾随都可以对家庭关系中的一方造成严重伤害。某些行为(高声激烈的言辞、辱骂或涉及人身安全的威胁等)在某些文化中常见甚至可以接受,并不使其合法或变得不伤人。

我想表达的不是楼主罪大恶极所以活该,而是现存法律有其原因以及合理性。由于法律进化缓慢,而且很难考虑到所有个例,出现被人恶意利用或者结果看起来并不公正的情况是有的。只是光看楼主透露的信息,我觉得楼里许多“这女人真毒”、“楼主冤死了”、“楼主你就是心太软爱太浓”之类的评论也许也是略有偏颇了 ...



当一个“弱者”,懂得利用法律的“规则”, 那么已经不是弱者了。

当一个女人不止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开始利用法律来谋取自己的利益的时候, 大家只能对法律的僵化感到悲哀,对这种情况下的真正受害者表示 同情。 法律有其原因以及合理性, 但是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这里同情楼主, 恶评“那个女人”的, 大多数也会赞同法律倾斜保护女性。  但是涉及到具体情况和案例下, 每个人的良心上都有一杆秤。  

当你说大家的评论偏颇的时候, 是不是把大家在这个案例上的意见 放大到普遍意义上了。 我倒是觉得这种主观的篡改才是“略有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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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erbeaver + 2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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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22:4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ogeth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ogeth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强帖留名

发表于 2014-5-21 22: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raigi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raigi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onyy 发表于 2014-5-21 21:02
夫妻之间..........其实有很多空间值得谈论............我们丧失了这种机会............时至今日也无法回 ...

你是完全失去了孩子的监护权吗?那可够惨。
夫妻之间沟通很重要,可有的时候你根本没法同女人沟通。

发表于 2014-5-21 22:5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esoptu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esoptu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男人50还好啊。楼主心态好,如果继续积极面对人生的话,一定会重得幸福的。加油!

发表于 2014-5-21 22: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ary201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ary201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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