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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stardust058

昆山反杀案如果发生在澳洲,会是啥结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9-1 23:4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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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叫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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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23: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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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话, 参见Newcastle那哥们

发表于 2018-9-1 23: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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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ole 发表于 2018-9-1 22:25
可能看谁的律师牛吧,假设两人律师一样的话,应该和中国差不多。

殺人是公訴案件

发表于 2018-9-1 23: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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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哥 发表于 2018-9-1 22:35
看了微信上传的那个公安局声明,最大的感受就是,原来龙哥真的是用刀背吓唬人啊?还以为他砍了呢。 ...

说是有尖,两边开刃的,没法用刀背砍因为刀背也是开刃的,只能用刀平拍

但是你知道他是砍失手了拍脸上了还是故意不砍只是拍打几下?

就好比说我朝你开了一枪没打中,你知道是我失手了还是警告你?

所以只要用刀,不管怎么用的,被反杀就没毛病

发表于 2018-9-1 23: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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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whoami 发表于 2018-9-1 22:50
说是有尖,两边开刃的,没法用刀背砍因为刀背也是开刃的,只能用刀平拍

但是你知道他是砍失手了拍脸上了 ...

没毛病,那货死也是个笑料。

但那个英雄。。。假以时日,恐成大器啊。。。
苏格拉底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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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00:1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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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xidong1 于 2018-9-1 23:26 编辑

如果在澳洲,龙哥的家属就会找记者出来说龙哥很乖很孝顺的。然后就会有自以为正义化身的律师团出来帮忙告于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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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00: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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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撤销案件


北京青年报 2018-09-01 17:06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针对倍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

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孔令晗 付垚 熊颖琪)

发表于 2018-9-2 0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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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纯 发表于 2018-9-1 20:58
正当防卫,以后强拆用黑社会的,都可以参照此例判决。

想得美,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撤诉,根本不是判例。
检察机关有prosecutorial discretion,也就是说想起诉就起诉,想不起诉就不起诉。这个案件都没有进入法院,对以后的类似案件没有参考价值。
这个事情舆论压力这么大,基本上只有两条路,或者不起诉,或者折腾到最高法。锅丢到最高法之后就尴尬了,要是判了正当防卫那就是实实在在的判例,以后再有类似的案件都得顺着来。如果判过当,最高法不得被口水淹死?
所以检察不起诉是官老爷们最佳选择。现在忍一忍,以免以后给自己找麻烦。

发表于 2018-9-2 01:0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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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wong21 发表于 2018-9-1 20:55
有点莫名其妙,楼主可否给个完整媒体新闻。

看大千世界,那边有详细信息

发表于 2018-9-2 01:0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uolaaime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uolaaime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Self-defence in the law

The general rule regarding self-defence is that a person is allowed to take any defensive or evasive steps that they believe to be necessary. Unlike other areas of law, self-defence isn’t reliant on a specific formulaic approach, but rather, is dependent on the facts of the matter, with the question left for the courts and a jury to decide.

At common law, the leading case on self-defence is Zecevic v DPP (1987) 162 CLR 645, where the accused killed his neighbour after an argument. The accused argued he believed that the deceased had a knife and a shotgun in his possession, which compelled the accused to go into his unit to retrieve his gun, and as a consequence, shooting his neighbour dead.

During the trial the presiding judge withdrew the issue of self-defence, resulting in a conviction. On a successful appeal to the High Court, a retrial was ordered with Dawson and Toohey JJ setting out the requirements for self-defence:

“The question to be asked in the end is quite simple. It is whether the accused believed up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it was necessary in self-defence to do what he did. If he had that belief and there were reasonable grounds for it, or if the jury is left in reasonable doubt about the matter, then he is entitled to an acquittal. Stated in this form, the question is one of general application and is not limited to cases of homicide.”

Looking to self-defence in legislation, we can turn to s 10.4(2) of the Criminal Code 1994 (Cth) which states the following:

A person carries out conduct in self-defence if, and only if, he or she believes the conduct is necessary:

to defend himself or herself or another person; or
to prevent or terminate the unlawful imprisonment of himself or herself or another person; or
to protect property from unlawful appropriation, destruction, damage or interference; or
to prevent criminal trespass to any land or premises; or
to remove from any land or premises a person who is committing criminal trespass.
保佑我的桑卓拉宝宝,健康快乐的成长

发表于 2018-9-2 01: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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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idong1 发表于 2018-9-1 23:12
如果在澳洲,龙哥的家属就会找记者出来说龙哥很乖很孝顺的。然后就会有自以为正义化身的律师团出来帮忙告于 ...

老人家没看视频吧,如果看了还这么说,就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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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01: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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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k-11 于 2018-9-2 00:35 编辑

与民众意见无关。百姓评价根本不可能影响司法。

视频中没有对话。所以是不是正当防卫,意见很多。

但如果有对话,就知道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因为被砍死的那人,在刀被抢走后,说要回车里拿枪。所以那老实人追着猛砍。

发表于 2018-9-2 01:3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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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idong1 发表于 2018-9-1 23:12
如果在澳洲,龙哥的家属就会找记者出来说龙哥很乖很孝顺的。然后就会有自以为正义化身的律师团出来帮忙告于 ...

那个sb的爹要是真起诉我相信很多人捐钱帮电工打官司,一人1元也能搞死对方
这玩意儿干什么的

发表于 2018-9-2 01:4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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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真言:宁见法官,不见法医
字数越少,道理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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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01: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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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catty 发表于 2018-9-2 00:35
那个sb的爹要是真起诉我相信很多人捐钱帮电工打官司,一人1元也能搞死对方 ...

已经有人在捐款给于准备打官司了,这下用不着了

发表于 2018-9-2 01: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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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idong1 发表于 2018-9-2 00:50
已经有人在捐款给于准备打官司了,这下用不着了

应该捐款给于的儿子治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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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03: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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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女友惨了,怎么还掉32万的车贷?车还破损了成了证物,这下交给公安局和法院的停车费不会少。

发表于 2018-9-2 10: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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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am 发表于 2018-9-2 02:45
那个女友惨了,怎么还掉32万的车贷?车还破损了成了证物,这下交给公安局和法院的停车费不会少。 ...

跑题儿了哈哈哈
淡观山水闲看月 只读诗书不念愁

发表于 2018-9-2 11: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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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就叫做“作死”?

发表于 2018-9-2 16: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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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am 发表于 2018-9-2 02:45
那个女友惨了,怎么还掉32万的车贷?车还破损了成了证物,这下交给公安局和法院的停车费不会少。 ...

那个女友好像还未成年?

发表于 2018-9-2 17:5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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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江渚 发表于 2018-9-2 15:15
那个女友好像还未成年?

开什么玩笑?未成年怎么办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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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8:3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y11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y11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悉尼最近的一次路怒事件,持电锯者已经被起诉了,好像是拿出来吓唬一下,还没有接触到人。如果他用电锯碰到人了,再被打死,澳洲法院还能判人家防卫过度?
hy117

发表于 2018-9-2 18: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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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哥 发表于 2018-9-1 22:35
看了微信上传的那个公安局声明,最大的感受就是,原来龙哥真的是用刀背吓唬人啊?还以为他砍了呢。 ...

双面开刃的刀,哪有刀背
路西弗的骄傲、玛门的贪婪、撒旦的愤怒、阿斯莫德的欲望、别西卜的暴食、利未安森的嫉妒、巴力毗珥的怠惰

发表于 2018-9-2 18: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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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leyz 发表于 2018-9-2 17:42
双面开刃的刀,哪有刀背

我中文已经不够用了,请教两面刀刃的刀,不是刃的那两个面叫什么?

看于的伤情,明显就是被“拍”的,而不是被“砍”的,也不是“刺”的
苏格拉底怎么死的?!

发表于 2018-9-2 18: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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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789 发表于 2018-9-1 22:45
澳洲的话, 参见Newcastle那哥们

给个链接?
Nobody on the Gold Coast

发表于 2018-9-2 18: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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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歪楼的啊,楼主的问题是:

如果发生在澳洲,会是啥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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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8: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78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78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spin123 发表于 2018-9-2 17:50
给个链接?

事情很久了,好像还没判,但那哥们已经被搞得很惨了。
自己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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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9: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ardust05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ardust05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觉得,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澳洲,结局是正当防卫者受惩罚,那说明澳洲的法制也不健全。

类似的事件若发生在美国,似乎结果更加正义一些。

不得不承认,美国还是更先进,无论是科技还是文明或其它。

发表于 2018-9-2 19: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kyrocket0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kyrocket0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在澳洲反正没死刑。

发表于 2018-9-2 19: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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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看啥人种杀人,要是白的,怎么样都没事,要是黑的,怎么样都要进去。 黄的,直接别想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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