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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sky_au

[孕前和怀孕] ..  关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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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15-6-13 11:0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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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估计已经回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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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11: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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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前景,有一个不承担道德批判、又十分经济的选择——产前孕检、发现缺陷就终止妊娠,无疑是一个现实的做法。这一做法不仅在这两天被人大代表所呼吁,实际上也早已经成为国家政策,事实上,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做法,在世卫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中的二级预防就是,通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

发表于 2015-6-13 11: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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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larefuture 于 2015-6-13 10:10 编辑

如何选择是楼主的事,在此只有深深的祝福。不管如何抉择,可以肯定的是,“缺陷婴儿”都是人,我们必须抱有对人的同理心做出决定,做出判断。

发表于 2015-6-13 11:2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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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efuture 发表于 2015-6-13 09:46
人和畜生的区别是人性,人是要受教育的,繁衍是所有动物都会的,是上帝赋予的任务。 人类的科学进步就是 ...

如果你信上帝,上帝是不會認同墮胎的。

動物世界內沒有媽媽會墮胎或弄死自己的子女,只有人才會。我也不知人性殘酷還是畜牲殘酷。

容我說一下,智力障礙不是出生後就可以看到的,即使CT測出了腦部萎縮,實際的影響還要大一點才知道。

看到這個帖有心傷的地方,但亦令我思考更多,令自己更認真看待自己的工作。

发表于 2015-6-13 11: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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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ss

发表于 2015-6-13 14: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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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爷 发表于 2015-6-13 08:26
我说你过马路扶下边上的老太太,你非说我不扶,你那么好你把老太太带回家养一辈子!你这什么逻辑啊? ...

大爷啊,有完没完啊?!扶一把老太太或者扶一把残疾人能跟照顾一个残疾孩子一辈子一样吗??!!

这种事搁谁身上我们都能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没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话说这要摊在你自己身上你还能这么气定神闲站在道德的最高点说教吗?!

更年期的药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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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14:0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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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efuture 发表于 2015-6-13 09:46
人和畜生的区别是人性,人是要受教育的,繁衍是所有动物都会的,是上帝赋予的任务。 人类的科学进步就是 ...

这你就颠倒了。生出来有问题就抛弃或者咬死那才是动物普遍的做法。一百年前人类也是差不多的。珍惜生命那才是现代人的做法。

发表于 2015-6-13 14: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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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不要孩子的就坦诚自己自私好了,还找那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做什么,这样做就是很不道德的,一点疑问都没有。我要是遇到这事我自认我可能会选择不要,因为我很大可能做不到那么伟大母亲的标准。

发表于 2015-6-13 14: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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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吵完

发表于 2015-6-13 14: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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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爷 发表于 2015-6-13 08:28
这位生物盲,法盲,请你学习下细胞,胚胎和生命的区别再来发言。请你学习下为何法律禁止大月份引产再来发 ...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的法条,请指教。
据我所知,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禁止大月份引产,主要是禁止鉴定婴儿性别和选择性别而终止妊娠,同时也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豁免,下面只列举我查到的,这主要是对院方医务人员的制约,违反规定的除以行政处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显然如果LZ处于安徽省,只要她能够证明她的情况属实,就可以进行大月份引产。
我不太相信法律会一刀切的规定不允许大月份引产。


发表于 2015-6-13 15: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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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ze 发表于 2015-6-13 13:40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的法条,请指教。
据我所知,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禁止大月份引产,主要 ...

天意弄人吧,原來在澳洲,就是沒有選擇,因為法律不許,突然間,又有方法可以選擇回國,多了一個選擇,原來違法卻變成合法。

合法與否,有選擇與否,也是個人心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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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15: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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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iicindy 发表于 2015-6-13 14:01
天意弄人吧,原來在澳洲,就是沒有選擇,因為法律不許,突然間,又有方法可以選擇回國,多了一個選擇,原 ...

所以说是灰色区域么,代孕和IVF(是这么拼么)也是的,这还是创造生命呢,有些像选择性别澳洲不允许的,澳洲很多人就选择去泰国做。

发表于 2015-6-13 15: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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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kiicindy 于 2015-6-13 14:24 编辑
prinze 发表于 2015-6-13 14:13
所以说是灰色区域么,代孕和IVF(是这么拼么)也是的,这还是创造生命呢,有些像选择性别澳洲不允许的,澳 ...


很多東西法律已經明確不充,也是有人跑去另一處做或挺而走險。法律之外,也就如你說靠個人的道德標準制約自己。

道德簡單一點,我覺得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廣東人彥語就是 "泥水佬造門,過得自己,過得人"。

发表于 2015-6-13 15: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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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不是当事人实在不能体会那种无论怎么选择都是痛的心情,争论对错没有意义,唯有深深祝福楼主

发表于 2015-6-13 15: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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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iicindy 发表于 2015-6-13 14:18
很多東西法律已經明確不充,也是有人跑去另一處做或挺而走險。法律之外,也就如你說靠個人的道德標準制約 ...

道德这个范畴太大了,自觉没有阅历可以归纳。
但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同意这也是对自我进行制约的一条而已。至于对不对别人进行约束,个人觉得不妥。当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LZ的例子里,我想大部分人都不想有不幸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也不愿代入应该如何选择。而LZ却是置身其中,所以她是最艰难的,我也相信她做任何选择,也是听取了家人的意见,也经过反复考虑的。只祝福他们一家可以过了这个坎儿。

发表于 2015-6-13 15: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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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了,相信樓主已經做了決定。到了這步,說什麼也過了時機。就只能祝福,祈禱。

管用的就聽聽,不管用就當我胡說吧

山窮水盡疑無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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