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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香港学联愿意重开和政府的对话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6 23:0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ongfas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ongfas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年轻人会革命不奇怪,中国有过多次了,五四,和六four,有成功有失败的。做事要有分寸,申请之后去游行,合理合法的争权益,在香港已经有很好条件了,完全可以不用损害人们生活的合法方式去做。为什么背后组织者一定坚持不肯合理合法的做呢?我认为从反占中签名,他们也看到了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同意,只能用少数人闹事让社会动荡。

我白天与同事说起香港的事,他也说了合法游行就是民主人士,非法占路就是与暴徒一样,暴力不一定要动手,非法强迫别人做不喜欢的事,就是暴力,在家里还是语言暴力和冷暴力呢。这行为与非暴力不合作是不一样的。他也说很吃惊报纸电视上都一边倒地同情暴徒,因为如果发生在墨尔本,这些人都应当被起诉,定罪。

如果很多人不同意,这种做法,完全可以找到很多人不上班,不上课,到处申请游行,如果一半的市民都游行,不会不改变的,为什么不能采用这种合理合法的民主手段,却一定要用破坏社会的手法?但现在这种做法,完全是用少部分人的暴力强迫全部的人接受,这已根本上违反了民主原则,实际上就是暴力,说民主流氓还算给面子了,准确的说,应当就是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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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3: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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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发表于 2014-10-6 22:34
我是比较担心,占中对于香港边缘化的影响。现在中国对香港的扶植政策不少,香港的GDP也有增加,但是一个 ...

我觉得占中的影响可能使港人与大陆的隔阂加深,也使台独更有市场。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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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3: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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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6 22:09
对于当时的诺言,双方很明显有不同的解读。

你写下这几个字的时候,脸红吗? 说句不客气的话,你这个不 ...

说句不客气的话,你这个不是不分是非,而是混淆黑白!

发表于 2014-10-6 23: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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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fast 发表于 2014-10-6 23:02
年轻人会革命不奇怪,中国有过多次了,五四,和六four,有成功有失败的。做事要有分寸,申请之后去游行,合 ...

这只需要凭常识就可以分析,非法占路是暴行,那警察和政府就应该理直气壮去清路,为什么不去做呢?估计是考虑到了民意,也许很多人不支持占路的暴行,但是不等于他们不认同占中人士提出的一些观点,这才是港府施政的深层矛盾。港府和特首既没有民意基础又没有党派力量,而对最高立法机关又没有影响力,所以当发生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时完全处于被动。当香港人想用两制去挑战一国这个底线的时候,港人治港就变成一种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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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之前,没有真相

发表于 2014-10-6 23:2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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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0:04
我觉得占中的影响可能使港人与大陆的隔阂加深,也使台独更有市场。

所以现在中国政府也知道,做多错多。不发声,香港的事情,香港政府管。

发表于 2014-10-6 23:2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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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4-10-7 00:18
这只需要凭常识就可以分析,非法占路是暴行,那警察和政府就应该理直气壮去清路,为什么不去做呢?估计是 ...

我觉得香港政府这招叫养匪,随便你怎么闹,等把大多数人都恶心了,在出来收场。
之前要是强行清场,很多人要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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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0: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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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所谓蓝丝带们用完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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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4: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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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6 22:59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Chief executive should be chosen by universal suffrage 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 ...

有不同的解读。我的解读并不是本质是一个基本圈定的“广泛提名”,而是要包括有反对派能成为候选人的提名才是基本法所要表达的广泛提名才是正解。2017年普选如果基本圈定了只有亲中派才能成为候选人,那就不是真正的普选,跟中共直接任命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为最关键的提名权被中共把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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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5: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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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6 22:59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Chief executive should be chosen by universal suffrage 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 ...

你确定你读过占中的那三个方案?

土共的方案里,只有不到4%的香港人有资格投票选举提名委员会,这叫broadly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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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6: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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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发表于 2014-10-6 22:11
难道你是想说,同样的事,在美国就是非法,在中国就是英雄?
你对法制的理解很难让我赞同,法制的意义在 ...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环境下,当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杀人,在和平的环境下,是犯罪;在你受到侵害时,是正当防卫,无罪;士兵在战场上杀人,是英兄。
同样是在受到侵害时,有人打你个耳光,你反击杀了他,和有人持利器试图杀你时你反击杀了他,也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

既然你提到了法制,很好。占中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那么中共的普选方案呢?中共和港府赤裸裸的违反基本法,但在现行体制中没有任何机制可以制止他们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如果占中违法必须被制止,而中共和港府违反基本法却可以不受到任何制止和制裁,那这种“法制”,不过是专制的遮羞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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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6: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米雪兰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米雪兰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7:08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环境下,当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杀人,在和平的环境下,是犯罪;在你受到侵害时 ...

有人說过了:不要用法律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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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1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otorno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otorno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米雪兰 发表于 2014-10-7 07:58
有人說过了:不要用法律当挡箭牌。


看你岁数也不小了,还能更不要脸一点吗

法律不能做挡箭牌,“民主”可以做挡箭牌,有了这个挡箭牌就可以为所欲为?

你是文革红卫兵复活吧

轮子功练多了吧

发表于 2014-10-7 07:3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oxoz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oxoz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来争取民主是一件好事,可是这次以学生为主的运动,让争取民主变质,让不少香港市民反感,完全是反方向走。由静坐到突然翻案冲击政府大楼,到学联等控诉警察暴力博取同情,然后学生非法占领罔顾法纪民生,然后外媒一面倒报道渲染事件,如果没有看香港新闻,光看外媒的报道,都会觉得是全香港人民忍受不了中央要奋发争取,可是事实呢?如果真的这样,就不会只有学生为主力的罢课,没有罢工,没有罢市,没有愤怒的市民叫集会人士滚,没有个各业界愤怒要求追求责任追讨赔偿了。究竟这次事件是香港人忍无可忍之举,还是一场策划的事件,不是很明显吗?
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看看现在还留守的学生,不少是念中三中四,就是才14、15岁的年纪,他们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昨天一个在香港住了7年的摄影师老外跟他们说他们做错了,问他们民主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答不出来,只说政府要答应他们要求就是要CY下台。这样算民意吗?一帮思想都没有成熟的年轻人能代表香港。最可恶卑鄙就是推这些学生去前线的人。为什么政府不敢清场,很大原因是他们中间很多还未成年,一个不好就又被扣上残暴的帽子,不然为什么这两天为什么各大院校的领导都呼吁学生撤退,因为社会已经对他们很反感了,也容忍到极限了。
再看学联给全港市民的道歉信,一点诚意没有,强调民主是要牺牲,做牺牲的人是伟大的,可是如果是被迫牺牲的呢?就是要推卸责任。再看学民思潮的领头人黄之峰,他才17岁,之前港台有个节目访问他,他自己说的,本来他就是一个nobody一次活动中出了风头,结果媒体采访他,有人给钱他搞活动,他觉得自己的人生变得有意义了,可是他是真的知道要去争取民主,还是年轻人那种要威风?去看那份占中愤青办的独立报,黄之峰写了不少煽动力十足的文章,可是这些文章真的是一个17岁的学生写的吗?那么具有张力和煽动力。中间这些人组织的这次运动,真的是是民意所在,而不是,学生被利用了吗?
这一次真的是香港民众自发的活动吗?居然有人说几十万人上街,根本几万都勉强,主要就是学生,鼓动大中学生罢课参加,主要死守的也是学生,不少还是未成年的。香港人是想民主,真普选,可是如果企图否定人大决议想选一个不一定忠于中国政府的特首,是不可能,成熟的成年人会知道只能慢慢争取,根本不可能一场街头运动就能争取到的,要想跟中国政府谈民主谈港人治港,必须要承认中央对香港的主权,可是这些争取民主的人当中根本就分几派,有点根本就是要搞港独,学生学联没有这种认识,怎么推行它的民主,以64学生为蓝本自以为正义,以学生为盾牌,结果就只能看到现在的僵局,逐步变成过街老鼠。
特区政府是无能的,回归以来,在教育方面是非常失败的,不说那个母语教育的失败,连国民教育也推行不了,年轻一代没有归属感以外,还港独。在他们这次蛮横的骑劫香港普通市民和他们一起去胁迫政府,以民主为名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警察政府,甚至诬陷,无赖之极就看到问题的严重。如果不检讨,社会就只有一个乱,政策不能得以推行,陷入无止境和泛民派的蛮缠,被其他城市超赶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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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4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印度洋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印度洋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6:28
你确定你读过占中的那三个方案?

土共的方案里,只有不到4%的香港人有资格投票选举提名委员会,这叫broa ...

母牛在路边吃草,公牛飞奔过来说:快跑啊,小编来了。母牛说:小编来了怕什么?公牛说:小编吹牛B呀。母牛大惊,吓得撒腿就跑,边跑边问道小编吹牛B你是公牛你怕什么?公牛说:现在的小编不光吹牛B,还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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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s + 3 你太有才了
alphaseeking + 3 你太有才了
winsondx + 3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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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ornsa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ornsa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6:08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环境下,当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杀人,在和平的环境下,是犯罪;在你受到侵害时 ...

"中共和港府赤裸裸的违反基本法"

请教他们违反了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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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衲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衲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事情发展到现在,其实很清楚,争普选的确实是在争民主,但是占中的确实是港独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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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5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7:48
"中共和港府赤裸裸的违反基本法"

请教他们违反了哪一条?

一个只有不到4%的香港居民有资格投票的提名委员会,符合基本法中的“广泛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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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7: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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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5:28
你确定你读过占中的那三个方案?

土共的方案里,只有不到4%的香港人有资格投票选举提名委员会,这叫broa ...

不管是4%还是8%, 普选必须先有委员会提名,这是基本法规定的。现在学生提出的所谓真普选是不符合基本法。

现在的问题在于委员会代表的广泛性,这个是必须improve的。所以焦点应该是委员会的组成和代表性,而不是人手一票选自己喜欢的。

你有看到美国,英国指责中国政府违反基本法?他们的媒体根本不会解释给自己的民众香港特首是如何选出的,只要是反中,他们必全力以赴。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4-10-7 08: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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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7:57
一个只有不到4%的香港居民有资格投票的提名委员会,符合基本法中的“广泛代表性”? ...

你觉得百分之多少是有广泛性了?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4-10-7 08:0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衲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衲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7:57
一个只有不到4%的香港居民有资格投票的提名委员会,符合基本法中的“广泛代表性”? ...

如果美国的选举人制度符合,这个就应该符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你可以说人大决议是假普选,有违民主精神,也可以说土共说话不算,但是绝对不要试图寻找法律依据,因为人大是立法机关,而且占中本身就是违法的。
Never argue with stupid people. they will drag you down to their level then beat you with experience

发表于 2014-10-7 08:1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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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米雪兰 于 2014-10-7 09:13 编辑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9:02
你觉得百分之多少是有广泛性了?


理想状态是百分百,在可操作的情況下越高越好,至少要向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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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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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雪兰 发表于 2014-10-7 08:12
理想状态是百分百,在可操作的情況下越高越高。

那就不需要committe,换句话说需要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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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1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7:59
不管是4%还是8%, 普选必须先有委员会提名,这是基本法规定的。现在学生提出的所谓真普选是不符合基本法。 ...

首先,你对于中共方案不符合基本法规定这一点有异议吗?
其次,占中的三个方案中,都包含了提名委员会,而且这些提名委员会的代表性远远大过中共方案。只不过在提名委员会外都增加的公民提名。
最后,占中提出三个方案,本身就隐含了还可以继续谈判的可能性,而不像中共,抛出方案后根本不和你谈,“你们还能存在就已经是我们莫大的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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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8:13
那就不需要committe,换句话说需要修改基本法。

占中方案里的立法委员和区议员直接组成提名委员会就很好,既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又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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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2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kaien123456 于 2014-10-7 08:24 编辑
老衲 发表于 2014-10-7 08:09
如果美国的选举人制度符合,这个就应该符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


说你是搅屎棍,还真是一点都没错,你一天不偷换概念会死啊?

美国的选举人,都是在各州普选结束后,按照选举结果去投票,而不是圈定了选举人,让他直接代表民众作选择。

解释权可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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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衲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衲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8:20
说你是搅屎棍,还真是一点都没错,你一天不偷换概念会死啊?



你看,你这么整,即使偶然说对了一两次,大家也会认为你是在耍流氓,无理取闹。

说实话,不是我故意歧视你们,实在是没办法不歧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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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ornsa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ornsa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7 08:15
首先,你对于中共方案不符合基本法规定这一点有异议吗?
其次,占中的三个方案中,都包含了提名委员会, ...

中央的方案是符合基本法的。

你能告诉我哪些人认为是中共的方案违反了基本法?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4-10-7 08:5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李十三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李十三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7:59
不管是4%还是8%, 普选必须先有委员会提名,这是基本法规定的。现在学生提出的所谓真普选是不符合基本法。 ...

如果中央不把提名委員會組成定死,不將提名門檻提高到過半數,就不會有那麼多反對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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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5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en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en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4-10-7 08:48
中央的方案是符合基本法的。

你能告诉我哪些人认为是中共的方案违反了基本法?

你的观点很奇怪。
4%可以被认为有广泛的代表性吗?50%提名才可以成为候选人这种流氓政策符合基本法?
为什么要别人认为违法,我自己认为这个方案违反基本法不可以吗?
不过既然你一定要,你自己去看香港大律师工会对普选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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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08:5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李十三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李十三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老衲 发表于 2014-10-7 08:09
如果美国的选举人制度符合,这个就应该符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

選舉人制度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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