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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澳洲资讯] 艾伯特总理周日说,澳洲不对同性结婚进行公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28 18: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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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5-5-28 17:08
婚姻的定义含有排他性,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关系:
Marriage mean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

当然也是排他的

只是包容了同性关系、多人关系,只要这个契约形成,其他无关人等不得入内

当然我提议的是DOMESTICE PARTNERSHIP,不叫婚姻

我认为婚姻是孩子和生父母关系的一个契约,尽量着眼于对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维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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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20: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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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ili424 发表于 2015-5-28 16:30
我不是说了,同性恋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用普通人的婚姻法去给同性恋套用是不负责任的。毕竟,同性 ...

同性恋也是普通人 性取向不是判断标准

把同性恋另类单列才是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15-5-28 20: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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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8 16:48
这个我同意

所以我前面提议新建立一个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律关系,包容所有非传统婚姻的其他性关系 ...

在平权的前提下 另列法律应对同性婚姻 难逃歧视的错误

发表于 2015-5-28 20: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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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5-5-28 17:08
婚姻的定义含有排他性,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关系:
Marriage mean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

联合国人权宣言没有使用定冠词  用词也是men and women

发表于 2015-5-28 21:4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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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8 19:29
联合国人权宣言没有使用定冠词  用词也是men and women

这是澳大利亚婚姻法的定义。
阅读之前,没有真相

发表于 2015-5-28 21: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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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5-5-28 20:40
这是澳大利亚婚姻法的定义。

不久的将来应该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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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21: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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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5-5-28 20:40
这是澳大利亚婚姻法的定义。

请给出出处

发表于 2015-5-29 1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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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8 19:22
在平权的前提下 另列法律应对同性婚姻 难逃歧视的错误

这个说法就比较牵强了

平权,就是平等的权利,并不必然是同样的名字

就象前面举的男厕所女厕所的例子,虽然两者名字不同,甚至里面设施都不同,但两者有同等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如果同性的契约关系和异性的契约关系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没有什么歧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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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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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09:20
这个说法就比较牵强了

平权,就是平等的权利,并不必然是同样的名字

在社会的其他方面与领域,都没有针对同性恋特别立法,比如就业,受教育,公民权利,为什么需要针对ta们的婚姻额外立法? 依据是什么?当所谓的依据与平权趋势相悖的时候,为什么要屈从所谓的依据?

政府会不会针对不同肤色的人指定不同的立法的呢?

发表于 2015-5-29 10: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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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9 09:45
在社会的其他方面与领域,都没有针对同性恋特别立法,比如就业,受教育,公民权利,为什么需要针对ta们的 ...

就业什么的本身跟性关系就没关系,当然不用为同性恋立法

婚姻法也是本来就有的,夫妻关系本来也是有的,但同性关系以前没立过法,现在是同性恋希望立法保护他们的关系

用什么名字不重要,因为不仅有同性关系,还有多人关系,我觉得社会包容性大了,都可以一起立法,没什么不可以的,反正是人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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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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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5-5-28 13:51
至今你认为婚姻定义是不确定的。那么也许你该认为自己是非婚生的吧?

呵呵,您要这么胡搅蛮缠,那就没什么可谈的了。尊重你抱着偏见观念不撒手的自由。
另外这是除了同性恋,还要歧视下婚生和非婚生孩子的不同?您真的很可悲,以我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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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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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09:53
就业什么的本身跟性关系就没关系,当然不用为同性恋立法

婚姻法也是本来就有的,夫妻关系本来也是有的, ...

如果用什么名字不重要,为什么不可以让传统的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

发表于 2015-5-29 11: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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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9 09:59
如果用什么名字不重要,为什么不可以让传统的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

这个问题问的好

我查了一下中国的婚姻法,大多数章节都有夫妻、男女等特指的文字,如果修改婚姻法,规定更多同性的关系,那就是基本每个章节的很多文字都需要修改、添加

如果把一个成文法基本每个章节都修改的话,不如单独写一个更清晰准确的法律,避免了各方的CONFUSE,实际操作也清晰明了

这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并不削弱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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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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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tinous 于 2015-5-29 10:14 编辑
wdmznzd 发表于 2015-5-28 13:41
2004年当时的霍华德政府提出并在上下两院通过了婚姻法修改案,明确定义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关 ...


记得之前和您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也解释过。上次说普通法定义的时候您贴出来当时的GA对普通法的解读来支持所谓婚姻定义由普通法规定。
问题是何谓普通法?判例法,不成文法。事实上是婚姻法是最成文法化的领域之一,所谓的普通法定义纯属扯虎皮做大旗。这个修正案的实际作用是什么?阻止任何讨论婚姻定义的案件通过高院,由法院重新进行婚姻定义——当时背景是社会与高院已经是越来越开明的风气。因为宪法规定各州没有权力就婚姻进行立法,联邦议会唯一有权进行婚姻立法的机构。
这招十分阴毒:首先像13年Act的案件,各州肯定不会赢,因为法律技术上违宪;即使同性婚姻案件去了高院,也不会像在美国那样赢,因为高院受制于宪法和法律,技术上来讲联邦有权立法修改婚姻定义,而澳洲宪法里没有明文人权保障法条,所以多半在来得及讨论定义前案子就要被驳回。剩下就是死胡同:激进方法,全民公投修宪,实现前提取决于执政党和总理许可——这次艾伯特就拒绝公投。不然就是保守方法,联邦议会自己想通了,通过新法案修改婚姻法——台上现在是联盟党。

霍华德一群政客都是法学院人精出身,技术上清楚得很。普通法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不要叫婚姻法学者笑掉大牙。中世纪教会法吧。cut throat是真。

发表于 2015-5-29 1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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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10:09
这个问题问的好

我查了一下中国的婚姻法,大多数章节都有夫妻、男女等特指的文字,如果修改婚姻法,规定 ...

仅仅就中国的婚姻法的修改和重新立法而言,我反而认为修改现存的婚姻法更加简单。也更加体现公平

回到澳洲,澳洲应该不会重新立法,而且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时间表不会太久

发表于 2015-5-29 1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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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09:57
呵呵,您要这么胡搅蛮缠,那就没什么可谈的了。尊重你抱着偏见观念不撒手的自由。
另外这是除了同性恋, ...

婚姻定义都没了,还妄言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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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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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10:09
这个问题问的好

我查了一下中国的婚姻法,大多数章节都有夫妻、男女等特指的文字,如果修改婚姻法,规定 ...

中国三十年是不可能的。苦了那些倒霉透要嫁给Gay的千万同妻

另外以我个人意见,二法分立不如一次性整修。两法并行技从道德还是技术讲,未来隐患未见得少。法都通过了还怕什么麻烦,立法整修本来就是这些吃饱了不干事儿拿的机构的基本工作。你会觉得一个设计师从头到尾几改草稿是超过他工作范畴吗?

发表于 2015-5-29 11: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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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5-5-29 10:18
婚姻定义都没了,还妄言谈其他?

婚姻定义是可变的,放在历史发展里看是不确定的,等于婚姻定义就没了?您修修逻辑行吗?

发表于 2015-5-29 11: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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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10:19
中国三十年是不可能的。苦了那些倒霉透要嫁给Gay的千万同妻

另外以我个人意见,二法分立不如一次性整修 ...

你说的有点夸张了

同性恋在其他地区有承认合法婚姻的,但基本很少有真去"结婚"的同性恋

你说的数字显然不符合真实情况,据说同性恋在人口比例占10%或者更多,但在承认同性婚姻地区合法登记的居民连1%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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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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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9 10:16
仅仅就中国的婚姻法的修改和重新立法而言,我反而认为修改现存的婚姻法更加简单。也更加体现公平

回到澳 ...

你看过婚姻法吗

如果加入同性关系的话里面基本很多东西都要修改

比如近亲不可以结婚,都同性了,要这条干什么,本来是防止产生弱智孩子的

或者规定异性婚姻不可以近亲,同性无所谓

还有其他条款,比如有遗传疾病的不可以结婚,同性有所谓么

这要是规定不同,不是歧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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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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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这届内估计公投的机会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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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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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tinous 于 2015-5-29 10:55 编辑
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10:24
你说的有点夸张了

同性恋在其他地区有承认合法婚姻的,但基本很少有真去"结婚"的同性恋


所以同性恋结婚的少,人口比率也少,干脆就别让他们有结婚的权利了?何况这数据有什么出处?你所说的这些地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才几年,异性婚姻又合法化几百年了?异性婚姻的结婚率在近二十年内与以前比有没有下降?怎么预知同性婚姻实施三五十年后会怎样?本地有没有De facto认可?有多少同性情侣处于稳定的de facto关许中——你总不能指望婚姻法一通过所有同性情侣都100%立刻去结婚登记吧。人家结婚也要和异性恋一样考虑现实因素,不是光冲着支持婚姻法去的好吗。

说到底,能不能和可不可是两回事。

至于国内状况,我觉得丝毫不夸张。目前还处于上层对这个问题完全视若无睹的情况下,国内风气就是到年龄如火如荼地逼婚生孩子搞相亲——三十年也就够一代人成年.稍微掌握点话语权。我觉得已经很乐观。

发表于 2015-5-29 11: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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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10:37
你看过婚姻法吗

如果加入同性关系的话里面基本很多东西都要修改

你逻辑挺有趣的.异性恋近亲结婚只是为了繁衍,同性不生孩子所以无所谓可以乱伦?你不是认真的吧。

立个新法工作未必比修改要少,何况还有歧视之嫌,图什么?给立法机构那帮爷省心吗?

发表于 2015-5-29 1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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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5-29 10:37
你看过婚姻法吗

如果加入同性关系的话里面基本很多东西都要修改

我没有看过中国的婚姻法

具体立法的人或者组织,到时候怎么考量,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

发表于 2015-5-29 12: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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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10:21
婚姻定义是可变的,放在历史发展里看是不确定的,等于婚姻定义就没了?您修修逻辑行吗? ...


不确定的,在你們這些人眼中不就是「當他無」?你還知有婚姻定義?見笑。還知有邏輯?不是邏輯也想改嗎?

发表于 2015-5-29 12: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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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10:51
所以同性恋结婚的少,人口比率也少,干脆就别让他们有结婚的权利了?何况这数据有什么出处?你所说的这些 ...

在天朝短时间内,同性婚姻不会进入立法议题。

可能有个别人大代表的提案,但是短时间内无望进入主流讨论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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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2: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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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10:51
所以同性恋结婚的少,人口比率也少,干脆就别让他们有结婚的权利了?何况这数据有什么出处?你所说的这些 ...

我只是质疑你说的数字,什么千万个同妻什么的,有科学根据么

其实同性婚姻即使立法了,也不必然能改变同性恋和异性恋在社会上的区别,比如在荷兰,同性婚姻都实行十几年了,但同性恋的自杀现象超过50%,远远大于正常人

虽然可以把这个归咎于社会上的"恐同",但这也说明了区别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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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2: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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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5-5-29 11:02
不确定的,在你們這些人眼中不就是「當他無」?

我猜猜,您当年雅思阅读一定考的是G类。

发表于 2015-5-29 12: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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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5-5-29 11:00
我没有看过中国的婚姻法

具体立法的人或者组织,到时候怎么考量,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 ...

就是了,你连婚姻法都没看过,怎么就说修改婚姻法很简单呢

我把我知道的说出来了,你没反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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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2: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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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ous 发表于 2015-5-29 10:58
你逻辑挺有趣的.异性恋近亲结婚只是为了繁衍,同性不生孩子所以无所谓可以乱伦?你不是认真的吧。

立个 ...

我举出的都是实在的例子,你也没作出正面答复就是了

立法的修改当然不容易,我觉得与其把婚姻法每个章节都修改一遍,不如新写一个更清晰更明确的法案,同时避免了社会上概念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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