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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Evo

[北美] 在明尼阿波利斯被美国移民执法局杀死女子的详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1-12 17:5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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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公园 发表于 2026-1-12 16:06
所以也就是你认为。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把自己的命去搏对方不会有任何行动除了被洗脑我看不出任何合理性 ...

这根本不到搏命的高度,只是巧合造成的悲剧罢了,本来车辆起步是撞不到ICE的,视频能看到被撞,开枪的ICE绕着车走了两圈,第二圈的时候被撞,在第二辆ICE的车停下,过来拉车门时候,开枪的ICE还在车头右侧呢,根本没走到车前,但这时司机的注意力已经全在拉车门的ICE上,并且准备启动了

在司机看来,眼前即将击毙她的ICE是突然出现的,反应时间很短。幸运的是,这个ICE在她的车角,而且她打了转向,再走慢一点就正好在车头了,搞不好要被撞伤了,这样至少这个ICE没受什么伤,不然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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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玩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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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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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不是州警,是联邦执法机构;
一般不拥有像州警那样“随意路检拦车”的常规交通执法权。

发表于 2026-1-12 18: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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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有没有“拦车”的权利?

有,但非常有限,而且不是交通执法意义上的拦车

ICE 不是:
        •        不负责交通安全
        •        不负责酒驾、超速、路检
        •        不会像州警那样随意设卡检查

ICE 可以拦车的情况,通常包括:
        1.        已有具体执法目标
        •        例如:
        •        已掌握情报
        •        正在追捕或监控某个特定人员
        •        有逮捕令 / 行政拘留令
        2.        与联邦犯罪直接相关
        •        走私
        •        人口贩运
        •        有组织跨境犯罪
        •        移民犯罪(特定对象)

重点:
ICE 不能“随机拦车查身份”,必须有明确的执法理由和对象

发表于 2026-1-12 18: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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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kids2011 发表于 2026-1-12 16:15
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有开枪的权力,这大概只有美国

民众也有开枪的权利!应该也只有美国
[img]https://lb4f.lilypie.com/gb31p11.png

http://lb1f.lilypie.com/va7Rp11.png[/img]

发表于 2026-1-12 18: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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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kzhou 发表于 2026-1-12 19:01
ICE 有没有“拦车”的权利?

有,但非常有限,而且不是交通执法意义上的拦车

那你说巧不巧 刚好ice就在那里查案件,不是随意拦车检查,在该地区查案的话是不是可以拦截一些嫌疑车辆?这样不就合法了嘛?
[img]https://lb4f.lilypie.com/gb31p11.png

http://lb1f.lilypie.com/va7Rp11.png[/img]

发表于 2026-1-12 18: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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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公开的可信报道,Renee Nicole Good 并不是 ICE 的既定执法对象(即 ICE 原本要逮捕或调查的具体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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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8: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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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阿波利斯警方首席表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 Good 是 ICE 正在调查或逮捕的目标。她不是某个移民案件的嫌疑人。  

发表于 2026-1-12 18: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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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土安全部及 ICE 的公关说法强调在事件中称她“阻碍执法”,并以此为由解释开枪,自称是“自卫”。但这并不等同于她本身是 ICE 原本计划逮捕或调查的执法对象。

发表于 2026-1-12 18: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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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阻碍执法,界定她是用车辆冲撞执法人员,还是仅仅是驾车离开,大概率是分水岭!

发表于 2026-1-12 18: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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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美国相关法律认定:
        •        属于 逃逸 / 拒捕 / 阻碍执法
        •        不构成使用致命武器
        •        不能因此使用致命武力

最高法院多次强调:

大概的意思:是不能为了“阻止逃跑”而使用致命武力!

发表于 2026-1-12 18: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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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至死(not a death-eligible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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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8: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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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她是在驾驶车辆直接撞击“联邦执法人员”
那就“另当别论”了!

发表于 2026-1-12 18: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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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CE的执法人员 来讲:
是否存在“即时、不可避免的致命威胁”…..

发表于 2026-1-12 21:4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0k0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0k0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blankzhou 发表于 2026-1-12 18:24
罪不至死(not a death-eligible offense)。

不是“罪不至死”。

请问她有什么罪?

发表于 2026-1-12 21: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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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0k0k 于 2026-1-12 21:59 编辑
Purplelight 发表于 2026-1-12 15:18
看来看去,大家都是屁股决定脑袋

毕竟谁也不在当场面对车辆,难以断定司机到底是不是有可能误伤 (应该 ...


你如果认真看视频,就会发现,她的车最初是倒车,在车刚刚改成前进模式的时候,ICE已经把枪拔出来了。

也就是说,ICE应该是在她倒车的时候,就已经决定拔枪了。

而且,在ICE开第一枪的时候,车其实已经转过去了,也就是说,ICE当时已经不在车的正前方,所以不会对他构成任何威胁。——ICE是身体倾斜对着车前玻璃开第一枪,从车窗开第二、三枪。

这个事情,绝无误伤的可能。

事实很清楚,ICE开枪是为了阻止她离开(或者泄愤),而不是自卫。

发表于 2026-1-12 22: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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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k0k 发表于 2026-1-12 21:47
不是“罪不至死”。

请问她有什么罪?

如果仅仅是逃离现场的话,那应该“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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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22: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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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不是死刑权”

这句话在陪审团指引里经常被法官反复强调:

Police are not executioners

所以:
        •        逃跑
        •        抗拒
        •        不配合

只能升级为后续追捕、起诉,而不是当场处决。

发表于 2026-1-12 22: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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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是违法的,
但不是死刑级别的违法。

所以说:罪不至死。

陪审团最后的心理判断:

“我们愿不愿意接受一个规则:
只要你逃跑,警察就可以开枪打死你….

发表于 2026-1-12 22: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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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会把警察变成“即时裁决者”

规则一旦变成:

“你跑,我就可以打”

那警察的角色就从:
        •        执法者(enforcer)

变成了:
        •        法官(judge)
        •        行刑者(executioner)

这是美国宪法最明确禁止的权力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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