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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资讯] 宗教领袖呼吁总理废除将宣扬种族仇恨定为非法的计划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1-16 16: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edith92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edith92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澳洲最具影响力的宗教领袖组成了一个广泛联盟,敦促总理废除工党将宣扬种族仇恨定为非法的提案,并对该法案对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影响表达了“深切关注”。

政府针对邦代恐怖袭击做出的全面立法回应遭到了反对党和绿党的强烈抵制,这为工党计划在下周初召回议会时匆忙通过该法案设置了障碍。

周五,包括悉尼大主教、Anthony Fisher和澳洲全国伊玛目理事会主席Shadi Alsuleiman)、在内的众多澳洲顶尖宗教领袖致信总理阿尔巴尼斯,要求推迟引入该法案,“以消除意外后果和过度干预”。

信件签署者中没有犹太领袖,但也包括佛教、锡克教、圣公会、东正教、马龙派、基督教、浸信会和长老会的代表。

改革中最具争议的内容之一是一项新罪名,该罪名将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族裔出身煽动或宣扬仇恨定为非法,除非相关言论或文字是直接引用宗教核心文本。

这项综合法案还包括引入枪支回购计划、加强对枪支拥有者的背景审查、赋予取消或拒绝签证的更大权力,以及建立禁止指定仇恨团体的制度等措施。

澳洲犹太团体原则上大多支持政府拟议的种族仇恨法律,尽管一些团体对改革的仓促性质以及豁免通过直接引用宗教文本进行教学或讨论的人员表示担忧。

法律专家也指出了拟议法律的潜在问题,包括顶尖宪法专家Anne Twomey)、,她表示该法案的部分内容“令人担忧”,可能会影响言论自由权。

国库部长查尔姆斯周五表示政府“真诚地”考虑了社区提出的问题,但在邦代光明节活动发生枪击事件造成15人死亡后,有必要采取紧急行动。

他在昆士兰对记者说:“我们是一个协商型政府,我不认为我们必须在把事情做对、迅速行动或进行协商之间做出选择。”

在邦代袭击发生后的一个月里,联盟党一再呼吁政府在原定于二月的复会日期前召回议会,以处理反犹太主义问题。

但本周,反对党领袖莱伊表示法律草案未能解决导致大屠杀的问题,有可能将与反犹太主义或极端主义无关的言论定为犯罪,并且缺乏清晰度。

莱伊还对立法中未具体提及“激进伊斯兰教”这一事实提出了异议。

此前,她所在政党的成员公开发表评论,担心新法律会妨碍言论和宗教自由。

联盟党议员受邀参加了关于该法案的内部简报会,并于周五下午参加了本周的紧急议会听证会,但预计反对党在下周举行正式党团会议之前不会达成官方立场。

如果没有联盟党的支持,工党需要绿党在参议院通过该法律,但这个绿党也表示不会支持该法案的当前形式。

虽然绿党仍愿意与政府合作进行修正,但参议员舒布里奇和法鲁基周四对法案的多个要素以及可能破坏政治、公民和人权的意外后果表达了深切保留意见。

https://www.abc.net.au/news/2026 ... hate-laws/106237526
人生只似风前絮,悲也零星,欢也零星,都作连江点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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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16:0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_bomb15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_bomb15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包括佛教、锡克教、圣公会、东正教、马龙派、基督教、浸信会和长老会的代表


支持。

发表于 2026-1-16 18: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kit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kit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宗教就是要置于法律之上。不是同伙就想打入地狱。有了这样的法律,宗教要这么做就违法了。肯定不爽。

发表于 2026-1-17 00: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avi0000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avi0000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个明显就是极端伊斯兰教份子的问题,现在被搞成一人得脑疾,全家都给吃感冒药,即不能治病,也把本来没病的人吃成副作用,却还不敢提得病的人是谁,而且通过这个法案后,谁要是敢指出得病的人是谁,对不起,你就违法了

发表于 2026-1-17 00: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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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战

发表于 2026-1-17 03:1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nquandiy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nquandiy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改革中最具争议的内容之一是一项新罪名,该罪名将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族裔出身煽动或宣扬仇恨定为非法,除非相关言论或文字是直接引用宗教核心文本。


所以,信个种族歧视教就可以豁免该法律了??那这破法律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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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09:0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沉默的熊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沉默的熊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I总结的更全面

宗教领袖反对的核心原因,是担心这部“打击反犹太主义、仇恨与极端主义法案”(Combatting Antisemitism, Hate and Extremism Bill 2026)在当前版本下会以“打击仇恨”为名,实际侵蚀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并且是在极短时间内、几乎没充分协商就强行推进的“仓促立法”。[web:1][web:4][web:5][web:16]

他们在信中点名的主要顾虑
- 他们认为法案是“9/11 以来最重大反恐法变动”,却没有给宗教团体、法律界和公民社会足够时间研读条文、评估宪法与人权影响,这种仓促会带来“不可预见后果”,削弱社会信任与凝聚力。[web:4][web:5][web:11][web:16]  
- 他们强调自己并不是否认真实存在的反犹太主义和仇恨问题,而是担心:用错误的立法方式回应真实问题,反而会破坏长期维系多元社会的制度基础(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正当程序)。[web:4][web:5][web:13]  

对“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结构性担忧
- 领袖们在联署信中反复强调,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不是“附属品”,而是澳大利亚宪政和民主文化的根基,决定了各信仰如何在公共领域发声、教导信徒、表达道德立场。[web:4][web:5]  
- 他们担心:  
  - 一些传统教义或伦理立场(例如对性、家庭、救赎的教导)哪怕是“善意但不受欢迎”,在新的刑事条文下可能被解释为“煽动仇恨”,从而使普通布道、讲道、宗教教育暴露在刑责风险中。[web:4][web:5][web:7][web:16]  
  - 宗教团体在公共辩论中表达“有争议”的看法时,会因为“别人感到恐惧或被仇视”的主观感受而被定性为犯罪,从而自我噤声,形成寒蝉效应。[web:4][web:5][web:14]  

对具体条款逻辑的深层不安
- 他们特别点名反对草案中的某一新罪名条款(信中提到的第 80.2BF 条),认为这一条以“煽动或宣扬仇恨”为名,门槛模糊又过低,很容易被扩张解释。[web:4][web:5]  
- 草案中“并不需要证明实际煽动出仇恨、也不需要有人真的感到恐惧,只要‘合理的人可能感到被恐吓或不安全’即可构成罪行”的结构,在法律学者和宗教团体看来,给执法与检控留下过大自由裁量空间。[web:1][web:4][web:5][web:14]  
- 他们也担心:  
  - 法案中对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刑事门槛”,造成体系内部不一致与难以预测的风险。  
  - 针对“仇恨宣讲者、极端领导人”的打击,可能顺带扩展到普通宗教带领人或活跃教友,只要其言论被政治或社会氛围误读。[web:4][web:5][web:9][web:11]  

对“宗教文本豁免”和整体制度设计的担心
- 法案草拟了一个“引用宗教经典”的豁免,但宗教团体与犹太社群对这一设计都有很大分歧:  
  - 有些宗教领袖认为,仅靠“直接引述经典”作为防护太狭隘,无法覆盖正常的讲解、应用和教导,反而会让宗教实践被切割成“纯引用才安全,其余都可能违法”。[web:1][web:3][web:4][web:5]  
  - 一些犹太团体则从另一面批评这个豁免:认为极端分子也可以“披着经文外衣”来宣扬仇恨,因此这个豁免本身就设计得很危险,说明立法草案在结构上存在根本缺陷。[web:14][web:10]  
- 在宗教领袖眼里,这种“先上马再修路”的做法,意味着国家实际上还没有理顺宗教自由、反歧视和反极端主义之间的整体框架,就试图在最敏感的领域加入高刑罚的新罪名。[web:4][web:5][web:13]  

他们想要的不是“永不立法”,而是“重新设计并放慢”
- 联署信请求政府:  
  - 延后法案提交时间,给出足够长的公开谘询期,让信仰团体、法律界、人权机构都能逐条审视和建言。  
  - 删除或重写最具争议的新罪名条款,并参考此前“宗教歧视法案”中较成熟的宗教言论保护模式,先把底层保护框架打牢,再谈扩张刑事打击范围。[web:4][web:5][web:13]  
- 他们明确表示:反对的是“当前这套具体文本和仓促程序”,不是否定打击反犹太主义和仇恨的目标,甚至在信开头再次重申对最近恐袭和仇恨行为的强烈谴责,以表明道德立场与安全关切是一致的。[web:4][web:5][web:11][web:16]  

从深层看,这些宗教领袖担心的是:一旦国家在“仇恨”这个高度情绪化、难以精确定义的概念上引入高刑罚罪名,而又不先确立坚固、清晰的宗教与言论自由边界,未来政权更迭或社会风向变化时,就可能把今天保护少数群体的工具,变成明天压制“不合时宜信仰与道德观”的工具,这是他们对这个法案真正的结构性恐惧所在。

发表于 2026-1-17 09:0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nnsfre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nnsfre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innsfree 于 2026-1-17 09:24 编辑
anquandiyi 发表于 2026-1-17 03:10
所以,信个种族歧视教就可以豁免该法律了??那这破法律有什么用??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
就算设计时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将来也会被打出盗洞:新事物的出现,语言天然存在模糊性与解释空间.
所以,一个解决方法是设置口袋罪兜底,“会导致种族仇恨的其他行为”,这样即便法律条文被钻空子后,还能捞到犯罪分子。


宗教核心文本赦免是必须的。一神教的宗教文本有不少鼓动对异教徒,某些种族和不信者暴力的经文。

发表于 2026-1-17 09:2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企鹅男孩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企鹅男孩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除非相关言论或文字是直接引用宗教核心文本

为什么要开这个口子?

这么搞,那不是有的教可以正大光明的仇恨别人,别人没办法说它

发表于 2026-1-17 09: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ockbox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ockbox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rockbox 于 2026-1-17 07:40 编辑

言论自由是自由社会所有权利的基石,在这样的社会,任何不能严格定义的言论管制都会受到很大的阻力。“宣扬种族仇恨”需要更明确的被定义,这条法律才有可能通过。比如讨论种族差异的言论算不算种族仇恨言论?我认为目前在有些语境或者政治宣传之下,哪怕是一些常规的讨论也有可能被冠以宣扬仇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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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09:4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红树林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红树林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是否应该考虑驱逐这个领袖和他的带有恐怖倾向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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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09: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凯瑟琳琳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凯瑟琳琳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佛教?

发表于 2026-1-17 09: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ooflirp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ooflirp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会不会和英国一样,少数民族/难民犯罪都说不得都要避而不谈否则宣扬种族仇恨的帽子必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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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11: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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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男孩 发表于 2026-1-17 09:22
除非相关言论或文字是直接引用宗教核心文本

为什么要开这个口子?

为某教量身定制的吧

发表于 2026-1-17 11:2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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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sfree 发表于 2026-1-17 09:09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
就算设计时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将来也会被打出盗洞:新事物的出现,语言天然存在模 ...

“设置口袋罪兜底”?这是监狱的做法吧?

发表于 2026-1-17 11:3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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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指法律条文定义模糊、外延宽泛的罪名,容易被司法机关用来涵盖各种行为,形成一个“大口袋”可以装下很多罪状,常被诟病为打压异己的工具。在中国,早期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认为是三大口袋罪,后来虽然旧罪名被取消,但新的罪名如 "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等也因其模糊性而被贴上“口袋罪”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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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11:3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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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特征
模糊不清: 罪名构成要件描述宽泛,难以明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
适用灵活: 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解释,将原本不明确的行为纳入其中。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有时被用来针对特定人群,打击异见者。

以上都来自AI

发表于 2026-1-17 11:4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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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nnsfree 于 2026-1-17 11:45 编辑
BubblesAu 发表于 2026-1-17 11:33
口袋罪的特征
模糊不清: 罪名构成要件描述宽泛,难以明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
适用灵活: 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 ...


以下来自Chat GPT:
一、口袋罪的现实好处
1️⃣ 防止“钻法律空子”
当行为明显有害,但不完全落入既有罪名时
口袋罪可以作为兜底工具
避免出现“人人知道不对,但法律治不了”的尴尬
常见于:
新型犯罪
技术驱动行为
灰色地带恶性行为
2️⃣ 应对社会变化快、立法滞后的问题
立法修改周期长
现实变化快
口袋罪提供即时反应能力
特别适合:
转型期社会
新产业、新技术频繁出现的阶段
3️⃣ 降低立法成本与复杂度
不必为每种行为单独立法
维持法条结构简洁
便于司法适用(从管理角度)
4️⃣ 给执法机关“工具箱”
面对复杂案件:
可以“兜住”
不至于因罪名缺位而放人
在强治理导向下,被视为必要弹性
5️⃣ 有利于维护秩序与威慑效果
行为人难以“精准踩线”
提高违法成本
增强震慑力(尤其在治安类犯罪)


五、一句话总结(可直接引用)
口袋罪的好处在于提供制度弹性,应对立法滞后、防止恶性行为钻空子;但这种好处是以牺牲法律确定性为代价的,因此只在特定制度环境和严格限制下才具有正当性。

发表于 2026-1-17 11: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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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sfree 发表于 2026-1-17 11:43
以下来自Chat GPT:
一、口袋罪的现实好处
1️⃣ 防止“钻法律空子”

想高效,想稳定,学朝鲜啊

发表于 2026-1-17 11:4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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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nnsfree 于 2026-1-17 11:52 编辑
BubblesAu 发表于 2026-1-17 11:47
想高效,想稳定,学朝鲜啊


朝鲜人治不需要口袋罪。

发表于 2026-1-17 11: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ubbles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ubbles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innsfree 发表于 2026-1-17 11:49
错,朝鲜人治不需要口袋罪。

忠党爱国,这不就是最大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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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11:5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nnsfre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nnsfre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BubblesAu 发表于 2026-1-17 11:50
忠党爱国,这不就是最大的口袋

不是忠君爱国吗?

发表于 2026-1-17 11:5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ubbles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ubbles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innsfree 发表于 2026-1-17 11:55
不是忠君爱国吗?

社会进步了啊,要不有人另立新君,不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发表于 2026-1-17 12: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nnsfre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nnsfre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innsfree 于 2026-1-17 12:03 编辑
凯瑟琳琳 发表于 2026-1-17 09:47
佛教?


有可能。看哪里的佛教。
比如Facebook上也曾推广过有极端思想的柬埔寨佛教僧侣宣传信徒消灭罗兴亚人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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