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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3-09年在悉尼读书,换PR入籍后,回中国工作生活。
在澳期间没有工作过,但申请了税号,没有提交过no lodgement advice, 离开澳洲的时候也没有给过ATO任何的Notice。
因为一直在中国工作生活,我查了ATO网站,做了residency test,给的结果是需要我联系ATO才能决定我是否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但我又看了很多网站上的ruling和example,包括democile在中国,183 day test 都可以判断我应该是属于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09年至今,没有报过税。
现在打算带孩子和父母回悉尼定居,打算先回来买房子,想先把和TAX相关的问题搞清楚再行动,毕竟买房子也是挺大一笔钱。
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牛人:
1.目前我是不是应该算是no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是否需要补报税或者联系ATO说明我一直没在澳洲?
2.买房子的钱是老公换工作到私企,私企老板承诺给3%股权,先给1%股权的对价,这样的钱是不是和ATO解释起来比较容易被换怀疑是洗钱啊。。。直接做成老板对我老公的借款是不是就可以了。
3.如果通过转汇公司直接把钱打给vendor,是不是可以避免ATO的追查。但我名下突然多了一套房子,会不会反而不如让转回公司打到我澳洲账户,我再打给vendor?怎么做比较合理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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