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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各位税务达人以下的问题,分分送上
背景:06年买了一套房子A,搬入自住,08年开始自住加分租,租金有报税,按比例算expense,09年搬出房子,到其他地方租了房子,13年买了第二套房子B,但继续在出租房居住,新买的房子一直以投资房报税,想问以下的问题:
1. 6年的main residence规则是从08年开始算还是09年搬出开始算?
2. 如果6年的rule是从08年开始计算,假设15年卖房,应该如何计算CGT?因为08-09年分租时,expense是pro-rata的,CGT也可以pro-rata吗?
3. 13年买了第二套投资房B之后,还可以把A认作为自住房,享受6年的rule吗?还是说到13年买了B以后,就不可以继续了呢?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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