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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跳槽后2年内不能去客户那里?是不是霸王条款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23 14:1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梦呓人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梦呓人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IT版好久没新帖子了,说明大家都在转型,这很好。



今天我的问题是:听说一些软件公司的程序员被公司告知2年内不能跳槽去现有的客户,怕代码/资源泄漏?



这符合澳洲法律的规定吗?看着蒸蒸日上的有些客户,不能不心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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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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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会有这样的条款,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人会跳槽过去。公司也不会追究

发表于 2012-5-23 14: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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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个条款,离职时就要付你这个钱,否则谁鸟他.
再说了,他敢得罪客户吗?

发表于 2012-5-23 14: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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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是规定离职1个月内不可以跳去相同industry

发表于 2012-5-23 14: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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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发生过程序员走了,结果源代码也过去了,然后客户不用再付300块钱每小时的support fee了

发表于 2012-5-23 14: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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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sDonIsGood 于 2012-5-23 13:24 发表
我的公司是规定离职1个月内不可以跳去相同industry



指的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还是客户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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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orcoross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orcoross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要看contract,如果没写就没事了

我以前的公司就有写明说同industry6个月内不可以

发表于 2012-5-23 14: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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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梦呓人 于 2012-5-23 13:26 发表



指的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还是客户那里?

同行业竞争对手

发表于 2012-5-23 14: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ek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ek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原来的公司规定,离职半年内不能去方圆100公里内的同行公司。如果自己干,不能去原公司的客户那里。

发表于 2012-5-23 14: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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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会把这种条款写在合同里,诸不知写到合同里也不怕,如果说6个月不准,就必须给你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不给钱,这个条款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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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yy + 2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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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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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hat I heard, the company may have some restrictions on the contract, but unless they paid you compensation for it when you left the company, you don't need to worry about it. Because the court won't support the company's claim without they paying proper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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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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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和11楼同学的说法是得到澳洲法律保护的是吗?

发表于 2012-5-23 14: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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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ayy 于 2012-5-23 13:49 发表
From what I heard, the company may have some restrictions on the contract, but unless they paid you compensation for it when you left the company, you don't need to worry about it. Because the court w ...


这个是对的

我上个月也遇到这个问题。资讯了一下,一般问题都不大。

我之前的雇主,有个员工就地转成客户的合同工,公司诉诸法律,维州高院驳回了公司的限制令。
如果这种情况公司都难以胜诉,其它的就更安全了。

而且2年太过分了,3-6个月比较正常。一般我们忽略过去的合同页都写有详细的条款。
半醉半醒日复日,花开花落年复年

发表于 2012-5-23 15:0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erryclar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erryclar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梦呓人 于 23/5/2012 01:14 PM 发表
IT版好久没新帖子了,说明大家都在转型,这很好。



今天我的问题是:听说一些软件公司的程序员被公司告知2年内不能跳槽去现有的客户,怕代码/资源泄漏?



这符合澳洲法律的规定吗?看着蒸蒸日上的有些客户,不能不心动啊 


要看合同的。一半情况下限制2年的条款基本上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2-5-23 15: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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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oyu 于 23/5/2012 01:57 PM 发表


这个是对的

我上个月也遇到这个问题。资讯了一下,一般问题都不大。

我之前的雇主,有个员工就地转成客户的合同工,公司诉诸法律,维州高院驳回了公司的限制令。
如果这种情况公司都难以胜诉,其它的就更安全了。

而且2年太过分了,3-6个月比较正常。一般我们忽略过去的合同页都写有详细的条款。


我之前有回答过其他人的帖子。

这个条款必须:1、有reasonable的理由,比如程序代码外泄,或者带走客户。2、限制期限必须reasonable,一般3个月6个月之类的。3、必须限制地理范围,比如限定不能在墨尔本的同行对手。 4、如果员工是以此行业为生计的必须给与补偿,比如限制人家1年工作的,必须要有补偿。

如果纯粹是惩罚性地限制你工作,肯定是无效的。
或者说我原来在墨尔本的公司业务范围只在墨尔本的,跳槽到悉尼去了,他就没有理由限制你,所以没有限定地理范围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2-5-23 15: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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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梦呓人 于 2012-5-23 13:56 发表
10楼和11楼同学的说法是得到澳洲法律保护的是吗?

我是以我多年HR经验回答你的,没研究过具体法律。但实际操作中,都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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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bbi妈咪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bbi妈咪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好像卖方子的也有这个规定。

发表于 2012-6-4 19: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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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普遍的条款,但是其实执行起来也许并没有那么严格,只要老板和经理不追究就可以,但是如果要追究,合同里头确实也写得清清楚楚的。

发表于 2012-6-4 20:5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内核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内核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要是早几年看到同学们的讨论,就去米国了,当时就是被这3、6个月的条款给毁了。fxxk

发表于 2012-6-5 17: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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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很有争议的条款,没事的其实,打官司也很难说的

发表于 2012-6-15 13: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epsic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epsic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he company has to pay you for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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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00: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adesata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adesata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遇到同样的问题了,才给3星期的contractor合同,居然写了24个月不能为竞争对手工作,没写地点也没写相应的补偿

发表于 2012-6-19 09: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erryandtaot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erryandtaot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看contract,肯定会写。

不同工种可能会有不同的限制,见到不少同事去公司的客户或者partner那里,貌似也没产生什么问题。

发表于 2012-9-6 16: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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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clark 发表于 2012-5-23 14:09
我之前有回答过其他人的帖子。

这个条款必须:1、有reasonable的理由,比如程序代码外泄,或者带走客户 ...

老贴重提,我今天和HR就这个问题产生激励的讨论,我的问题是:


假设我被公司redundant了,或者


假设别的公司(客户或者竞争对手)给予更好的报酬,



难道我也不能在这行里做吗?


这么兄弟提到的现有公司必须给予补偿,请问fair work上可以找到相关条款吗?





发表于 2012-9-18 23: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anny-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anny-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redundant 后应该可以吧,如果单单为了报酬好像有点勉强。
个人觉得,其实也无依据。。

发表于 2012-9-19 00:0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luesknigh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luesknigh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梦呓人 发表于 2012-9-6 15:58
老贴重提,我今天和HR就这个问题产生激励的讨论,我的问题是:

法律上好像没有强制规定前一个公司必须给出补偿,但同时,并不是说公司给了补偿你就一定不能在竞争对手那里工作。

放狗找到下面这个链接
http://www.workplaceinfo.com.au/ ... g-restraint-clauses

里面有这么一段话

Paying the employee compensation for possible losses caused by a restraint (eg full salary for 6 months if the employee does not work in competing employment for that long) can also strengthen the effect of a restraint clause but, as noted above, if the terms are otherwise unreasonable, the clause my still be voided or watered down in court.

也就是说,支付离职员工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公司对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的claim,即便如此,如果条款本身过于苛刻的话,法院也可能不支持。

但反过来说,如果条款本身很reasonable,那么公司就算不支付补偿,法院也可能支持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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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4: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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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2-9-22 14: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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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是高级别职员, 随你去哪儿, 都没人问。 尤其是技术上, 现在哪里还保得住密

发表于 2012-9-22 14: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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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IT公司工作 的确有这样的条款 两年不能在行业内工作,并且不能自己在行业内开公司. 有个客户从一个公司辞职,干了两年其他事情晃够两年才自己组建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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