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高法院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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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中,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Stanley Mathews)代表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位申诉者的权利被侵害了,下令立即予以释放。
为作出这个决定,法院首先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先前在郭湖安诉美国(Ho Ah Kowv.Nunan)中确立的原则: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在明确了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仍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市政条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法院对条例赋予市政当局广泛的裁量权深感震惊。它发现这两个条例规定了“‘对申请人的申请’批准与否的赤裸裸和专断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条例看上去中立,但其执行的方式却使这种中立大打折扣。法院宣称,在条例执行中,它们是专门针对一个特定的人群(也就是说中国人),这实际上否定了对华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最后,法院指出:“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equaljustice)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正是这一立场——表面公正的法律,但却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也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使本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像联邦巡回法院在郭湖安诉美国所作的那样,最高法院现在明确表示,法院可以超越法律的表象,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它。在这样作时,它把这一原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赋予了平等保护条款以新的解释:法院能够考察一项法律是如何执行的,进而决定它是否符合宪法的标准。
在1950年代和60年代民权运动中,益和案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当时很多美国少数族裔团体,包括非洲裔和亚裔挑战一些州的种族歧视法律和政策,诸如否认他们的投票权、对学校和居住区进行种族隔离、以及禁止种族通婚等。这些案件都强调一点,各州的歧视少数族裔集团的法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而当时的沃伦法院对民权案件的关注以及作出的有利于少数族裔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而益和案则是他们援引的主要先例。这样,1886年的益和案,半个多世纪后成为20世纪中期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一个主要基石。作为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个案例,益和案至今一共被引用了125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