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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国家罪过和政治补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9-1 12: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ist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ist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一、澳大利亚政府国家罪过和政治补偿     

    从18世纪8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曾强迫土著居民的一些孩子脱离他们的父母,把这些孩子安置到儿童扶养机构或白人家中。伊斯代尔(James Isdell)是当年负责此项事务的官员之一,他于1906年这样解释政府的动机,“混血儿在智力上高于土著,国家有义务让他们以后能过上比他们的母亲好的生活”,政府(重新安置他们)是为了让他们顺利地融入主流(即白人)社会。[2] 据估计,当时被强制重新安置的儿童多达10万人,但确切数字现在已无从查核,因为当时的政府“出于对儿童利益的考虑”,销毁了许多关于儿童生身父母的文件。1997年4月,为调查此事而设立的“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带他们回家”的报告。这篇报告立刻引起澳大利亚社会对于“遭盗窃的一代”之人伦悲剧的极大关注。[3]

    该“委员会”将当年政府的“土著居民儿童重新安置计划”称为企图消灭土著居民的“种族灭绝”行为。它强烈批评政府关于此计划原出于好意的说辞。“委员会”认为,既然澳大利亚已于1949年签署了联合国反对种族灭绝的公约,政府就有责任为受害者个人、家庭和社群作出赔偿,并对他们作出郑重道歉。“委员会”提议设立“全国道歉日”,在这一天可举行各种公众活动和仪式,包括让一些有责任的组织(警察、城镇地方政府、教会等等)表示忏悔。澳大利亚政府拒绝了这个提议,以总理霍华德为首的当局的立场是,政府会采取补助措施,纠正以往对土著居民的错误,但不能为此作出官方道歉。

    1998年8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在议会提出对土著居民的“和解动议案”──媒体将此称为“遗憾但不道歉”的讲话。[4] 霍华德并不是一个对土著居民的不幸无动于衷的人,他以个人的名义表示过道歉:“我个人深深地为我的澳大利亚同胞感到抱歉。他们因我们的前辈对土著居民的行为而承受了非正义的痛苦,……许多人至今还因这些行为而受到伤害和痛苦,我为此说对不起。”[5] 但是,作为政府首脑,霍华德拒绝以政府的名义道歉。在旁观者看来,霍华德不同意道歉的最主要原因是“怕政府就此无以应付土著居民的(经济)赔偿要求。”[6] 然而,霍华德在公开说明立场时所用的首先不是经济理由,而是道义理由。霍华德为政府不道歉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当时的政策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只是在后来人们才觉得不对”;第二条是“要后人为前人所作所为负责,这是不公平的”。[7] 前一条是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因善良动机犯下的错误;后一条则是提醒人们,不要无端地将全体澳大利亚人圈入集体罪过。

    霍华德特别强调了集体罪过的危害和非正义性。他指出:澳大利亚人不想纠缠在耻辱和罪过之中;澳大利亚人知道过去发生过错误,发生过非正义的事情,造成了伤害;但对于绝大多数新一代的澳大利亚人来说,这事与他们和他们的父母并无个人牵连;强迫他们负有个人责任并为此蒙羞,是一种非正义的无端惩罚行为。[8] 霍华德的支持者认为,政府表示遗憾、同时又采取实际的补偿措施,这已经是对过去在土著居民问题上的错误作了纠正,有了交待。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他们更是不愿意为过去政府的行为担负经济责任。他们反对政府道歉,因为道歉的后果就是经济赔偿;不仅如此,还会进一步引起土地继承权问题。他们同意霍华德的说法:一个国家一旦走上了这条道路,就会没完没了。“为(过去政府的)坏政策作经济赔偿会就此打开洪水闸门,使得任何后来被发现不智的政策都引来索赔要求。”[9]

    然而,政府不愿就此道歉在澳大利亚却引发了强烈的批评。批评者指出,致力于社会和解的公共政治,其补偿不仅应当包括物质性的赔偿和恢复名誉(平反),还应该包括现任政府对以往政府错误的正式道歉。他们强调,没有道歉的平反和赔偿起不到政治悔过的作用,因此也就难以收到社会和解的效果。“带他们回家”呼吁道歉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人权遭到粗暴侵犯,补偿和安慰他们的第一步是澄清真相并向他们道歉。”[10] 批评者认为,道歉不仅是谁对谁说“对不起”,更是“澄清真理”、弄清历史是非。“带他们回家”明确提出,除了补救、平反和金钱赔偿之外,还必须有政府的道歉。土著居民和托里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主席盖吉尔.德杰库拉(G. Djerrkura)强调:(道歉是)“绝对必要的。联邦(政府道歉)并无损失,意义却极重大,因此它应该道歉”。[11]

    在是否应对土著居民道歉的争论中,“不道歉”和“要道歉”的双方所使用的其实是不同性质的理由。帕奥尔(M. Power)指出,霍华德和他的大多数支持者使用的是一种“个体”性理由,即“各人为各人的行为负责,不应代人受过”。而要求道歉者则使用了一种“群体”性理由,即道歉并不只有利于受歉者,它同样有利于道歉者和整体社会。[12] 后者认为:道歉并不只是受歉者金钱索赔的第一步,而是弄清历史真相、达成社会和解的第一步;道歉并不单单是“便宜”了受歉者,道歉让全社会一起有了群体净化的机会。

    社会有义务帮助土著居民,这不只是出于同情,也不只是出于单纯的补偿愿望。社会承担这一义务乃是为了表示感谢土著居民对当今社会和解所作的特殊贡献。土着居民追溯往事是为全社会释放记忆。福娄(J. Frow)指出,释放记忆有“叙述净化”的作用;然而,并非一切记忆都有精神疗效,犹太人大屠杀的一些幸存者就因回忆往事而经历二度痛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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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2: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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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赔偿不只是为了补偿受害者过去的痛苦,也是为了赔偿他们在回忆过程中遭受的痛苦。受害者的回忆是为了帮助整个群体反思,并不只是为了他们自己。比兹莱(K. Beazley)曾指出,回忆对于幸存者是痛苦的,社会在受害者回忆问题上应当既力求澄清真相,又避免伤害当事人;社会不应当以避免二度伤害为理由来埋葬集体记忆,而是应当以各种方式来帮助受害者,其中包括避免法庭诉讼的盘根问底,不追问令当事人痛苦的细节,以及设立“咨询、和解和协议”程序。[14]

    澄清往事和为以往过失道歉,不仅有利于广大社会和受害人,而且也有利于道歉者。道歉往往能为道歉者树立真诚、诚实和勇于改过的新形像,也能补救他们与有关者因过失而造成的形像损害。伯诺特(W.L. Benoit)称道歉是一种“恢复形像的话语”,道歉使过失者能“在被指责和怀疑做了错事之后得以恢复颜面、形像或名誉”。[15] 关于道歉的公众政治意义,舒兰克(B.R. Schlenker)说得很明白:公开道歉并不只是一种发生于道歉人和受歉人之间的行为,道歉是过失者在公众舞台上以行为在展示“他是谁”,台下的看者(公众)看得一清二楚。一个政府错事做多了,伤害的人多了,“所影响的就不只是它与直接受害者的关系,而是它在整个社会公众前的形像”。[16]

二、道歉和政治责任     

    从修复形像或挽回面子来陈述道歉的必要性,是诉诸于过失者的自身利益意识,不是诉诸他的道德良心。对于许多犯有罪错的高位当权者来说,自身利益的确往往比道德良心更重要;即便认错有助于修复形像,当权者也并不将道歉看成是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当权者往往觉得,道歉不仅不能挽回面子,甚至道歉本身就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如果谁劝当权者道歉,即使是从其本身利益出发,他也会觉得这是存心让他丢面子,破坏他的威信,损害他的利益。基于当权者对自身利益有自己的看法,公众要求当权者道歉,若仅仅诉诸当权者的自身利益是远远不够的,一般很难获得正面结果。

    对需要修复形像的当权者来说,道歉并非是唯一的选择。伯诺特曾指出,修复形像的策略或方法有5种,它们分别是“抵赖、诿过、大事化小、知耻和改过”。[17] 我们不妨把它们的次序稍作调整,于是便有以下这5种策略:第一,抵赖,即“我或我们没有错”;第二,大事化小,即“我或我们有些失误,但并没有全错”;第三,诿过,即“我们错了,但不是我的错”;第四,羞愧,即“虽不是我的错,但我也有责任”;第五,改过,即“错了,由我重新开始”。

    在这5种对待过失的态度中,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拒绝政府道歉所采取的是第3种策略。由于“带他们回家”对当事人的痛苦往事作了详尽生动的报导,政府若要采用上述的第一种策略──“抵赖”──是行不通的。新闻、言论越自由,各种信息流传得越广,政府也就越难强迫人民将官方报导当作“唯一真理”接受,“抵赖”也就愈难成为有效的修复形像的手段。只有在专制制度中,“抵赖”才可能成为一种当局修补自我形像的手段。同样,也只有在专制制度中,才最容易发生对过去错误的“大事化小”。“大事化小”的目的在于“降低错事可见的危害性,以减轻被指控者的责任。”[18] 当事者可以强行规定错误的性质和出现错误的原因。“带他们回家”将澳大利亚政府对待土著居民儿童的措施称为“违反人权”,甚至用了“种族灭绝”这一与希特勒纳粹政权对待犹太人的政策相同的词汇。在人权意识甚强、民主制度又比较健全的澳大利亚,这一批评形成了公众的共识,政府已经无法将这件事“大事化小”。

    修复形像的第3个策略是“诿过”。“诿过”就是推卸责任,“被指控者不否认做了错事,但声称自己不负有责任,因为错事乃是他人之过,不明情况,料想不到的意外,或者好心办错事”。[19] 霍华德在此事上使用了“诿过”的手段。他拒绝道歉的理由是,“前人所为,不应由后人承担罪过”和“当时无明显不妥,错误为后人所见”。采用“诿过”策略时,虽然坚持不道歉,但这毕竟与“抵赖”和“大事化小”不同。“诿过”者毕竟还有是非之分,而“抵赖”者或“大事化小”者则没有这种起码的是非意识。霍华德曾郑重地以个人名义作出了道歉,至少公开表明他本人对这事的是非份辨和批评态度。相比之下,这种个人的道歉在专制制度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在专制制度下,个人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而使得个人思考和判断成为多余,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基于个人判断的是非意识。

    第4和第5种修复形像的策略,“惭愧”和“改过”,可以放在一起考虑,因为“惭愧”和“改过”互为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准备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和实践。政府为国家之过正式向社会道歉,就是一种表示“惭愧”、力图“改过”的实际行为。道歉“对受害者既可以减低其受伤害程度,又可降低施害者形像损害,实为一种双赢的行为”。[20]

    尽管如此,人们对于“过失”的性质还会有不同的认识。什么才是需要改正的“过失”?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把它理解为“罪过”(guilt),另一种是把它理解为“过错”(wrong)。第一种回答是个人良知型的,第二种回答则是公民责任型的。

    在对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人的过错分析中,雅士伯和阿伦特就曾分别持这两种不同的过失观。雅士伯和阿伦特都认为,要纠正纳粹德国过去的错误,仅仅补偿受害者是远远不够的;德国公民们有责任弄明白过去错误的实质。他们都认为,对于国家的非正义行为,公民们负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应当是不含罪责(罪责由刑法追究和惩罚)的政治责任。但是他们对这种政治责任的称谓并不相同,雅士伯称之为“政治罪过”,阿伦特称之为“政治责任”。雅士伯认为,拭去“罪过”(也就是忏悔),是改变过去错误的有效政治行为。阿伦特则认为,改变过去错误的关键在于建立新的公共行为方式和规范。[21]

发表于 2006-9-1 12: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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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二战时期的国家过错与象澳大利亚或南非那样的国家过错又有所不同。在德国,由于对其它民族群体侵害(对犹太人)和对它国侵略,整个德国社会都属于“罪过群体”,清算过去、人人思过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共同性。但澳大利亚的白人侵犯土著居民却是政治共同体内部某群体对其它群体的侵犯和压迫......

发表于 2006-9-2 15: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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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听一个LOCAL说过关于土著人的事情,他说以前他们真的很掺,父子,母女被政府强迫分开,他还去过内陆教土著人英语,土著人由于生活水平,生活习惯等原因,寿命都很短。

发表于 2006-9-22 17: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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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前,还有白澳政策,这个土著政策放在100年前也算正常。也就文明了几十年而已。

发表于 2006-9-22 18: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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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想了解几十年前澳洲政府对土著居民小孩隔离的政策,可以参考一个拍摄于2002年的电影,叫做Rabbit-Proof Fence,说的就是关于当时这个政策的故事。链接如下:
http://www.imdb.com/title/tt02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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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23: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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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pra 于 2006-9-22 17:34 发表
大家如果想了解几十年前澳洲政府对土著居民小孩隔离的政策,可以参考一个拍摄于2002年的电影,叫做Rabbit-Proof Fence,说的就是关于当时这个政策的故事。链接如下:
http://www.imdb.com/title/tt0252444/


emule 不错,这么旧的电影也能找到。下载了看看。
Rabbit.Proof.Fence.LiMiTED.DVDrip.DivX-DiAMOND.avi (694.84 MB)

发表于 2006-9-23 00: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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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pra 于 2006-9-22 17:34 发表
大家如果想了解几十年前澳洲政府对土著居民小孩隔离的政策,可以参考一个拍摄于2002年的电影,叫做Rabbit-Proof Fence,说的就是关于当时这个政策的故事。链接如下:
http://www.imdb.com/title/tt0252444/


而且此电影是真人真事。里面那个带头逃跑的姐姐和她的小妹妹现在还活着,反倒是最后那个回到白人学校的那个再也没有过音讯。

发表于 2006-10-3 13: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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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aohu 于 2006-9-22 23:18 发表


而且此电影是真人真事。里面那个带头逃跑的姐姐和她的小妹妹现在还活着,反倒是最后那个回到白人学校的那个再也没有过音讯。

我都下载了快一周了,还没全下载完。只能等等。

发表于 2006-10-13 19: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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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启动司法程序,受害人控告政府,要求赔偿。

发表于 2006-10-13 19:43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美国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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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861—1865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奴隶制问题,美国北方的自由州和南方的蓄奴州打了一场南北战争。战后,美国通过了3项宪法修正案来保证战争的胜利成果:1865年生效的第13项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1868年生效的第14项修正案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各州的干预;1870年的第15项修正案则给予美国黑人以选举权。其中第14项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激起了无数的法律诉讼,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虽然它的初衷是保护自由了的黑人免于各州的歧视,但这一普遍的规定也使其他族裔集团能够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

不过,在这一修正案通过后的很多年里,最高法院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平等保护条款”,结果,各州和其他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仍拥有相当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在1886年益和诉霍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它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的两项市政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判决改变了法院对该条款的传统解释,成为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先例而被后来的法官一再引用。提出和打赢这一案件的主人公不是美国公民,而是一位被美国一些白人打压和欺压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这一案件成为美国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他的名字为所有学习和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和学生所熟知。

 

一、加利福尼亚的排华潮

中国人开始向加利福尼亚移民不久,加州就出台了一些不利于华人移居加州的措施。1852年,也就是第一批华人来到加州的第三年,加州议会便通过了一项歧视性的税法,主要目标是针对华人淘金矿工。很明显,这一法律是出于对华人的偏见,有关立法报告把那时的华人描绘为“怪异的和下等的种族”,“无信义可言”。一些白人矿工也开始攻击华人,一些华工被杀,他们的营地被焚烧。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不利于白人的证词。这一决定导致进一步的排华暴行,因为那些暴徒知道他们不大可能会因为他们的罪行而遭到惩罚。

最后,旧金山也加入到到这一排华的运动中,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华人洗衣店的法律。当时在旧金山大约有24家华人洗衣店,由于华人的刻苦耐劳,这些洗衣店日益成为在美国的中国人经商才能和经济成功的象征,同时似乎也向加州的其他人证明,华人决不仅仅是暂时的寄居者,而是像其他民族的移民一样有意在美国永久定居。

由于华人洗衣店的存在威胁到白人拥有的洗衣店,同时它们又分散在白人居住的地区内,这样,它们很自然也很容易地成了攻击的目标。地方的报纸不断鼓噪,要求用法律来取缔华人洗衣店。商界的头面人物也积极响应这种无理但对他们有利的要求。1877年7月,连着三个晚上,一伙暴徒在旧金山的居民区洗劫了华人洗衣店,他们砸玻璃,毁设备,抢东西,所到之处遍地狼藉。

面对这些明目张胆的破坏,旧金山的市政当局(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反而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法律,企图把华人洗衣店从市内赶走。1873到1884年间,它们通过了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laun or dinances)的法律,其动机就是排斥华人。立法机关清楚地知道社会上敌视华人企业的鼓噪,它同时也明白,除非它所通过的法律看上去不偏不倚,否则就会违背《1870年民权法》(theCivilRightsActof1870),很可能还会与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如果有关条例专门把华人作为目标,法院无疑会宣布它们无效。因此,这些立法者设计了一种精细和复杂的许可证制度,并赋予执法官员基本上是任意处置的权力来管理洗衣店业务。

其中导致益和控告霍普金斯的法律就很有代表性。1880年5月26日通过的第1569号条例和1880年7月28日通过的第1587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旧金山320家洗衣店中大概有310家开在木制建筑中,因此绝大多数店主都受到这两项条例的约束,拒不服从者将被罚款1,000美元,或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问题是,没有一个条例规定了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市政当局任意的裁断权,使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拒绝有关申请。结果,所有被认定为华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的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拿到执照。

 

二、华人的抗争

面对市政当局的敌意,华人并没有退缩。华人洗衣店主意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他们组织在一起,成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the Tung fling Tong),来抵制明显不公正的法律行为。这个行业协会号召其会员拒不服从歧视性的法律,出资设立法律基金来支付打官司所需的律师费和其他在法院挑战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它还协调成员间的关系,规定统一价格,划分各自经营的地盘。最重要的是,它下决心告到法院,挑战市政当局立法的正确性。

益和成为挑战1569和1587号条例的最佳原告人选,因为他在同一个地方经营洗衣店已经22年了,期间他的所有经营行为都符合各种各样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事实上,他从消防部门拿到的合格证称,洗衣房的结构和地基都通过了检查,“具备经营洗衣店的一切条件”。公共卫生部门的合格证表明,洗衣房达到了所有必要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影响邻里的环境卫生。但是,市政当局却在新的洗衣店条例下拒绝了他的营业许可申请。在同心堂的鼓励下,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无视条例和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于是开始。

益和控告逮捕他的警长(sheriff)霍普金斯,直接将官司诉诸于加州最高法院,请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状,使之获得自由,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做法。同心堂特地为益和请了旧金山著名的律师麦卡利斯特(Hall Mc Al lister)为他出庭辩护。作为一位出色的辩护律师,麦卡利斯特可以说是19世纪美国最了不起的法庭律师之一,事业相当兴盛,而华人一向有聘请一流律师代表他们的习惯和名声,因此,华人聘请他也就不足为奇了。

益和指控洗衣店条例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和1880年中美条约。但是,加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些指控。与此同时,另一个中国洗衣店店主和利(WoLee)把同样的官司打到了加州地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尽管他的权益要求也被打回了头,但是法院裁决书中的有关内容给华人带来了一线希望。该巡回法院对那些很成问题的洗衣店条例表示了强烈的保留意见。考虑到这些条例的歧视性后果,法院担心这些条例实施结果将是把华人的洗衣店“赶走”,并“给予那些主要由白人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大企业以垄断地位”。它还对洗衣店条例的执行感到不安,因为它给予了市政当局无限制的裁量权。

益和与和利遂分别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两个案子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最高法院便一并审理,并把它的审理重点放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申诉者是否被剥夺了美国宪法或美国联邦法律给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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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9: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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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法院主持公道

在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中,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Stanley Mathews)代表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位申诉者的权利被侵害了,下令立即予以释放。

为作出这个决定,法院首先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先前在郭湖安诉美国(Ho Ah Kowv.Nunan)中确立的原则: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在明确了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仍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市政条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法院对条例赋予市政当局广泛的裁量权深感震惊。它发现这两个条例规定了“‘对申请人的申请’批准与否的赤裸裸和专断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条例看上去中立,但其执行的方式却使这种中立大打折扣。法院宣称,在条例执行中,它们是专门针对一个特定的人群(也就是说中国人),这实际上否定了对华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最后,法院指出:“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equaljustice)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正是这一立场——表面公正的法律,但却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也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使本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像联邦巡回法院在郭湖安诉美国所作的那样,最高法院现在明确表示,法院可以超越法律的表象,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它。在这样作时,它把这一原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赋予了平等保护条款以新的解释:法院能够考察一项法律是如何执行的,进而决定它是否符合宪法的标准。

在1950年代和60年代民权运动中,益和案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当时很多美国少数族裔团体,包括非洲裔和亚裔挑战一些州的种族歧视法律和政策,诸如否认他们的投票权、对学校和居住区进行种族隔离、以及禁止种族通婚等。这些案件都强调一点,各州的歧视少数族裔集团的法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而当时的沃伦法院对民权案件的关注以及作出的有利于少数族裔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而益和案则是他们援引的主要先例。这样,1886年的益和案,半个多世纪后成为20世纪中期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一个主要基石。作为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个案例,益和案至今一共被引用了125次。

发表于 2006-10-18 12:51 |显示全部楼层

塔斯玛尼亚州向“被偷走的孩子”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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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australian.news.com.au/story/0,20867,20600691-2702,00.html "

First payout deal for stolen children

Matthew Denholm
October 18, 2006

THE national debate on the "stolen generations" will be reignited today by the unveiling of the nation's first compensation package for Aborigines taken from their parents under assimilation policies.
Tasmania will today announce a government apology and a $4 million compensation scheme for members of the stolen generations.

The Australian understands the scheme will involve the appointment of an independent assessor, who will judge individual cases against set criteria.

The assessor will consider individuals' testimonies and examine government records to test claims of wrongful removal by welfare agencies, mostly from the 1930s to the 1950s.

A compensation funding pool - to be capped at about $4million - will then be distributed among those found to have genuine cases.

While the number of potential applicants is unknown, the Tasmanian Aboriginal Centre has already identified 40 individuals with "solid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The scheme - hailed by Aboriginal leaders yesterday as a model for other states to follow - will be advertised nationally to invite applications from those who may have left the state.

Premier Paul Lennon will sell the package as lifting a key barrier to reconciliation between Aboriginal and non-Aboriginal Tasmanians. Yesterday, Aboriginal leaders praised Mr Lennon's "leadership" and "courage" and expressed hope it would rekindle national debate on the issue.

It is nine years since the release of the Bringing Them Home royal commission report into indigenous children removed from their families.

TAC legal adviser Michael Mansell said he hoped other states would examine and adopt the model and that the Prime Minister would reconsider his opposition to an apology for the stolen generations.

"This is a very groundbreaking decision and not just the other states but John Howard also should ... take a very close look," he said.
Official reasons for the removal of Aboriginal children to institutions or foster homes included maternal "neglect" or "waywardness". However, many Aborigines believe these were often groundless excuses to suit a policy of assimilating black children into white foster families wherever possible.

Some claimants told The Australian the scheme would allow them to "begin to forgive". Eddie Thomas, 70, believed to be the oldest surviving member of the stolen generations in Tasmania, was taken from his grandmother when he was six months old. He and his brother and sister had been placed in her care when his mother died after his birth on Cape Barren Island, northeast Tasmania, in 1936.

发表于 2006-10-18 12: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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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believed his grandmother was duped into signing a consent form. "She couldn't read or write, so she couldn't have been in agreement," he said. His life with white foster families on mainland Tasmania was unhappy and his grandmother was prevented from visiting the children, he said.

"There used to be this old lady come to the gate and our foster mother would say, 'That's just a silly old black woman', and take us inside," he said. "It wasn't until I was old enough to go to work that I met up with an uncle who told me that was my grandmother. She wanted to talk to us, to cuddle us, but she wasn't allowed. She died of a broken heart.

"I've felt for a large part of my life so much anger, but this (an apology and compensation) will allow me to move forward and to forgive those people."

Heather Brown, 63, broke down as she recalled the day she and six other children were taken from her family home.

"Those people just came through our home and got me - I ran, there were children running everywhere," she said. "It happened all at once. I was dazed. I didn't talk for months afterwards."

She still does not know why she was taken from her parents at Wiltshire Junction, northwest Tasmania, or why she was not allowed to see them or her siblings while she grew up in a succession of foster families. "I'll never forget," she said.

Annette Peardon, 57, said she and two siblings were taken from their mother on Flinders Island, because of maternal "neglect". She disputes this, remembering a clean home with sufficient food.

The childhood that followed was marked by "physical, emotional and sexual" abuse at institutions and foster homes, she said. While she found her mother after turning 21, her sister and brother were never reunited with her.

"It broke her spirit - she had three children taken away and only one went back," Ms Peardon said.

Many of those affected have since died, but the TAC has identified 27 individuals it believes have an "extremely strong" case for compensation.

The scheme fulfils a commitment first made by Mr Lennon in The Australian two years ago and repeated at the March state election this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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