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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棘手的CGT问题,急切盼望各位大侠指点迷津,某人于1982年以$320000买了8公顷的地种植樱桃,获利甚丰,遂于1989年花了$40000又买入2公顷地,谁知生意急转直下,于是他打算将土地出手,为了提高卖价,1999年他将土地重新细分,花费了$160,000,最终于2006年7月以$700,000售出。合同写明合同生效时支付一半的费用,2007年3月再付清余款,利息为10%。出售房产的其他费用为中介的佣金和律师费共计$14400。
我的疑问就是1982年购置的土地肯定是pre-CGT asset, 税法上说此类的房产可以忽略 capital gain 或capital loss,但是之后地产细分时也涉及到这个地产,这$160000应该以什么比例分摊到两次购置的土地上呢?这两块土地是否应该一起计算capital gain and cost base 还是要分开算呢?出售时产生的其他费用是算作第二块土地的cost base 还是两块土地共同的cost base呢?第二块土地应该有50%的discount,如何计算?
问题众多,也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有,还请坛子里的各位大侠不吝赐教,小弟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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