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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后院的挡土墙问题,和两位邻居(我们称为 A 和 B)发生了纠纷。我家处在低处位置,挡土墙把我家后院和 A 家分开,另一边的侧邻 B 家也靠着同一面挡土墙。挡土墙上原有分界篱笆。
事情经过
最初的问题出现在 A 家:他们在挡土墙上方种了竹子,已经长得又高又密,重量很大,把篱笆压得严重倾斜。我认为竹子加重了挡土墙结构的负担,是造成损坏的主要原因。但 A 坚持认为挡土墙属于我方责任,因为我家在低处,他拒绝分担任何修复费用。
我了解过,council 通常不处理这种邻里之间的挡土墙纠纷,所以我当时在考虑收集证据,通过 NCAT 途径解决。就在这个时候,侧邻 B 找我谈,说如果费用不太高,不如我们私下修好,避免篱笆一直歪着。我觉得这个想法也合理,就同意与A协商,看能不能三方平分修理费用。
协商时,A 仍然拒绝承认竹子的责任,还反指是 B 家以前的藤蔓植物先破坏了结构,而且 B 曾经在篱笆上打过洞造成损坏。
不过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们仍然同意三方平摊费用。A 提出篱笆不能再建在挡土墙上,要往他们的院子内侧移 20 厘米,直接建在地面上。我觉得这样反而结构更稳,对挡土墙压力更小,所以同意了。但 B 觉得这个方案会影响自家后院美观,也担心不够稳固。我当时建议他们可以直接和 A 再沟通。
后续选施工队时,我一直与 B 保持联系,也帮他们拿到了报价。原本我倾向选更坚固的混凝土结构,但 B 更希望做 timber fence,我也做了妥协。过程中 B 从未提过要走 council 审批。
当我通知他们工程即将开工时,不论我还是 A 发的信息,他们都没有回复。A 还告诉我,去敲门时他们说英文不好,让找儿子,但儿子也一直没联系我。
我后来向 council 查询历史资料,发现挡土墙确实是在 A 的地界内,最初也是 A 那边出钱修建的。我基于这一点再找 A 协商,提出费用应按 60/40(A 占 60%)分摊,但 A 坚持五五分。为了尽快解决,我最终同意按原计划日期开工。
结果施工第二天,B 向 council 投诉,council 派人来要求立即停工,让我们请注册测量师重新定界,同时要走 DA 申请流程。officer 还提醒我,虽然挡土墙不在我家地界内,但施工承包商是我找的,理论上我仍有可能被罚款。
后来从 A 那里得知,B 是在施工第一天才回复 A,说篱笆必须建在挡土墙上,而且费用要按 60/40 分(和我提给 A 的说法一样),但完全没提他们已向 council 举报。
想请教的问题
1. 我从 council 拿到的档案中有 20 多年前经注册测量师出具的定界结果,这个结果应该还有效吧?我是否可以据此主张不需要花钱再请新的 surveyor?
(停工和临时围栏已经让我额外支出不少。)
2. 如果 council 坚持要新的定界并走 DA 流程,那这部分费用和责任是否应由 A 承担?毕竟挡土墙在他们界内,而且是他们最早出资修建的。
3. 是否有其他流程可走,比如dic?
4. 我还是百思不得其解,b举报给council就能得到他们想要的谈判效果吗?
修建挡土墙已经是大额开支,现在又平添这些费用,有没有不耗时,又经济划算的好办法?非常感谢大家能提供一些建议或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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