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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第二份工作的交通费就可以做税前扣除?为什么一份工作就不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7-12 08: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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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mp 于 2015-7-12 08:03 编辑

张三有两份工作,赚着两份钱,每天总共开车20公里,往返于第二份工作的交通费可以做税前扣除。
李四有一份工作,赚着一份钱,每天总共开车50公里,交通费反倒不能做税前扣除。
这样是不是有些不公平?税法这样设计的用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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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09:3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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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的解释是往返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是与工作相关的。而往返工作和住家的交通费用是私人用途性质。

发表于 2015-7-12 10: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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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leys123 发表于 2015-7-12 08:39
Ato的解释是往返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是与工作相关的。而往返工作和住家的交通费用是私人用途性质。 ...


谢谢!我也看了ATO的这句话,但ATO这不是胡说八道么。这解释感觉很苍白。

发表于 2015-7-12 10: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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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点A赶往地点B去工作,这段路程的性质跟地点A的性质有什么关系?

除非是在一份工作里,为了工作的目的而必须产生的交通,比如开车去拜访客户、开会、采购、下工地,才应该算是跟工作直接相关的交通,才应该可以抵扣。

从一个工作地点结束工作了,赶往另一个地点,做另一份工作,这中间的交通不就是普通的上下班么?为什么也可以抵扣呢?

发表于 2015-7-12 10: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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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p 发表于 2015-7-12 09:43
从地点A赶往地点B去工作,这段路程的性质跟地点A的性质有什么关系?

除非是在一份工作里,为了工作的目的 ...

正解,我也看得莫名其妙

简直不能理解啊

发表于 2015-7-12 11:0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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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试着这样理解:如果所有往返住家和工作地点的费用都可以抵扣,每人上千的抵扣,政府要损失多少税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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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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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accepted a job offer, you would have considered travelling costs incurred going there and back =>private in nature

发表于 2015-7-12 1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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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leys123 发表于 2015-7-12 10:03
可以试着这样理解:如果所有往返住家和工作地点的费用都可以抵扣,每人上千的抵扣,政府要损失多少税收啊。 ...

那也就是说:只是为了调整税基。没什么合理的理由,只能用这个苍白的理由做幌子了。

发表于 2015-7-12 11: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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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菇茶 发表于 2015-7-12 10:06
When you accepted a job offer, you would have considered travelling costs incurred going there and b ...

Similarly, when you accepted the second, the third, or the forth job, you also would have considered the respective travelling costs, and therefore the costs should be regarded as private as well. Besides, when you are travelling between different workplaces for different jobs, you are also receiving more income. So I still think ATO's excuse is totally bullshit.

发表于 2015-7-12 11: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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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ato主要給人們 Travel between 兩個工作地點 來claim的。从从家里出去到工作地点和回家的路程是不算的。

其實我本身不是很贊同這,如果不是因為上班,我根本不用出門,坐公共汽車,花钱买票。deduction for income tax is only for expense you incur for generating income. 如果不坐火车去上班,我怎么Generate income呢。呵呵。

发表于 2015-7-12 11: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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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ji 于 2015-7-12 10:43 编辑
hollowgal 发表于 2015-7-12 10:11
這ato主要給人們 Travel between 兩個工作地點 來claim的。从从家里出去到工作地点和回家的路程是不算的。
...


表面上是claim"两工作之间的路程",实际上是税法补贴"有效工作时间的损失"
奔波于两工作的时间被认为是已经开始上班但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那段时间, so it is beyond private

若以交通时间计算可抵扣税值个人损率不同,可操作性差,故改为计"交通费用"较为公平一致,容易audit...当时就这定下了

给浮云,聊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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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1: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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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

发表于 2015-7-12 11: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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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说服力的解释。

发表于 2015-7-12 12: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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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ji 发表于 2015-7-12 10:24
表面上是claim"两工作之间的路程",实际上是税法补贴"有效工作时间的损失"
奔波于两工作的时间被认为是已 ...

无法赞同您的解释。

奔波于两个工作之间的时间,并不是“已经开始工作”的状态,而是“结束了前一个工作”的状态,也就是下班的状态,跟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说是因为奔波而损失了工作时间,那么只有一份工作的人同样也在路途中损失了工作时间啊,为什么不能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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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15-7-12 12: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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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瓜熟蒂落 于 2015-7-12 11:48 编辑

1. 先搞清楚张三的2份工作之间是否有一个是residence,IF YES, non-deductible.
2. 再搞清楚李四支出的交通费是否他唯一的这一份工作性质必须支出的。

我觉得ATO 的政策很清晰,一点都不模糊。

FCT v PAYNE (2001) 202 CLR 93

发表于 2015-7-12 12:5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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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ji 于 2015-7-12 12:04 编辑

欢迎继续探讨
我的浅见是 个税基准点是大家都享有每天8小时的有性工作时间。(偏远地区的话,迫于供需机制,雇主可能会反映在rates and allowances 上因为供制,故ato 不作补偿)

若两份工, 之间的路途无疑占据了你那8小时, 而且雇主不会给allowance or any rate adjustment因为这个时损并非工作地点偏远

另外 Ato将"结束工作"定义为"回家", 而不是"结束上一份工作" 是因为"回家" 出于自愿(private),  而从一份工结束奔到下一份不得已

如果你回家之后休息 然后去下一分工作,就变成自愿/private 了,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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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2: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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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mp 于 2015-7-12 11:58 编辑
瓜熟蒂落 发表于 2015-7-12 11:43
1. 先搞清楚张三的2份工作之间是否有一个是residence,IF YES, non-deductible.
2. 再搞清楚李四支出的交通 ...


没说ATO的政策模糊啊。政策很清晰,只是说这样的政策不合理,对李四不公平。

发表于 2015-7-12 1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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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ji 发表于 2015-7-12 11:54
欢迎继续探讨
我的浅见是 个税基准点是大家都享有每天8小时的有性工作时间。(偏远地区的话,迫于供需机制,雇 ...

但这是为了自己多获取收入啊,又不是义务奉献社会。
有两份工作的人,为了自己多获得收入而多跑路,凭什么让其他纳税人给补贴呢?

况且,只有一份工作的人,上下班路途也是为了工作,雇主也不会给allowance,为什么就不能抵扣呢?

发表于 2015-7-12 13:1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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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ji 于 2015-7-12 12:18 编辑
kmp 发表于 2015-7-12 11:57
但这是为了自己多获取收入啊,又不是义务奉献社会。
有两份工作的人,为了自己多获得收入而多跑路,凭什 ...


这个如果是让我修订income tax的话,如果是一份工就已经满足了你8小时工作机会/权力,或者已经获得了常人8小时的性水, 你还要earn more 那就不可claim travel expenses to 另一个工作

发表于 2015-7-12 13: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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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owgal 发表于 2015-7-12 10:11
這ato主要給人們 Travel between 兩個工作地點 來claim的。从从家里出去到工作地点和回家的路程是不算的。
...

可说呢

发表于 2015-7-12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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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ji 发表于 2015-7-12 12:13
这个如果是让我修订income tax的话,如果是一份工就已经满足了你8小时工作机会/权力,或者获得了常人8小时 ...

我觉得您的主张比ATO现行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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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3:2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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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p 发表于 2015-7-12 12:19
我觉得您的主张比ATO现行的更合理。

谢谢, 共同质疑, 共同提高, 共享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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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5: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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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p 发表于 2015-7-12 11:55
没说ATO的政策模糊啊。政策很清晰,只是说这样的政策不合理,对李四不公平。 ...


如果张三的住所离他的上班场有100公里,造成张三的上班费用高出李四,你会觉得这个政策对张三不公吗?

往返工作场所的交通费用和工作期间支出的交通费用是不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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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5: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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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leys123 发表于 2015-7-12 10:03
可以试着这样理解:如果所有往返住家和工作地点的费用都可以抵扣,每人上千的抵扣,政府要损失多少税收啊。 ...


这个才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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