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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情况:
母亲持1年600签证(没有8558条款)有两次各分别3个月的在澳停留期,即共6个月。
接着回国仅住4个月后(我深知如在国内住上6个月以上就会安全!但由于生孩原因),于2017年11月1 日母亲
又持3年600签证(有8558条款)入境澳,即到现在澳停留快到3个月了。现要计算何时出境?
已问询的情况:
A、 打电话问过广州签证处,接线员告:第1个签证下在澳停留的共计6个月不计入12个月内,且18个月的起算时间应
以3年的新签证(有8558条款)从入境开始时起算,即可以一直在澳住小于12个月。
B、 发邮件给上海签证中心,给回复只有这几个字:Condition 8558 applies any 18 months period。
C、 (请看附件C1、C2、C3)一移民代理网上的文章中明确指出:“8558该条款只对放置了
此条款的签证有效。就是说持有其他签证在澳洲停留的时间不能算在停留12个月的时间限制当中。这个每18个月只能
停留12个月的限制只应用于当前持有的签证。”
文章最后明确文字指出:“注意:持有没有放置8558条款的签证在澳洲停留的时间是不算在18个月内停留12个月
的时间内的。”
D、(请看附件D1、D2、D3)有些网友在此发表的贴子: 也将个人联系相关方得出的不计入12个月的结论来发表。
现纠结急求证的问题:
1、依椐 8558条款“在任何18个月的期限内,在澳境内停留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母亲这个1年600签证(没有8558条款),
其在澳产生共计6个月的时间到底计不计入12个月中?法律依椐???
或没有附加8558条款的签证下的6个月和有附加8558条款的签证下的几个月是否可相加作为12个月里的时间?
2、18个月期间难道应该以首次持有(放置了8558条款)3年访客600签证入境日期(即母亲2017年11月1日入境)开
始起算?这样可以一直住到不超12个月吗?“任何18个月”如何体现?
3、请分别指出
A:接线员的话可做为移民局的规定依椐?
B:签证中心回复能说明什么?如何再能得到移民局的进一步的确认?
C:中介代理的话可靠吗?有什么法律依椐?
D:网友的表达是否成立?谁能给充分的准确的答案?和情况相似的亲身经历的案例?
恳请您在百忙中给预指导!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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