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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对不起了,实在不知道我这样的问题应该在哪个论坛提出,请各位原谅。现在将我的问题提出如下,请有懂得的同学热心指教,多谢了。
我与前妻(现在只能称呼前妻了)经她的父母挑唆,于去年九月份在澳洲签署了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经过反复考虑,在律师的建议下,我们决定将国内的一套房子给对方,主要考虑到,1.对方父母目前住在这套房子里,他们很在意,因为作为农村人能住上县城里的大房子很惬意,如果被赶出来就丢人现眼了,所以如果将国内这套房子让给他们,他们答应不再讨要澳洲的房子了;2.考虑到我的女儿还在他们手里,如果什么都不让他们得到,对女儿不利,这一点咨询了很多人都说看在女儿份上也应该让给他们;3.国内房子目前大约值8,9万澳元的样子,与他们能分到澳洲房产的价值差不多,他们应该接受;4.本来律师窜达我们打官司,但是考虑到澳洲法官大都同情弱者,如果对方以孤儿寡母身份讨要澳洲房产,很可能法官会判将澳洲房子多分割给对方,损失更大。所以,还是决定将国内房子让给对方,同时对方不再讨要澳洲房产。律师建议我们到法庭做一个CONSENT ORDER,就是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还有财产分割协议送到澳洲法庭备案,得到澳洲法庭的认可。这样万一对方反悔或耍赖,告到法庭,我们只要拿出法庭的CONSENT ORDER就可以不诉而胜(这是律师的说法,不知澳洲律师能否客观公正)。现在我们的协议经过双方律师见证后签字,并已经经过法庭认证,但是这样的做法能使我们的利益得到绝对的保证吗?我想您们在澳洲的生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见多识广,能否给以这方面的指点,就是法庭的CONSENT ORDER究竟有多大保护效能呢?请百忙之中务必费心指教,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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