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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常回家看看”被立法有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2 21: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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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被绑架
责任被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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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21: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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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大了离开家是必然滴。
老人应该明白,孩子84自己的附属品。
老人应该做到,管好自己,尽量8给或者少给孩子添麻烦。
常回家看看,介84有事没事拖孩子后腿么。
俺要败种子阿败种子
热切期盼走过路过滴TX踊跃给俺加分分阿加分分,千万别手软

发表于 2013-7-2 21: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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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明明是是社会问题,又推给家庭和子女

发表于 2013-7-2 21: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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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长大不回家,一般会有哪些原因捏?
俺来搞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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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13-7-2 21: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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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脚这条律法是为薄瓜瓜量身定做

发表于 2013-7-2 22: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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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_caojin 发表于 2013-7-2 21:55
赶脚这条律法是为薄瓜瓜量身定做

哈哈
回来有法律等着他
8回来也有法律等着他。
俺要败种子阿败种子
热切期盼走过路过滴TX踊跃给俺加分分阿加分分,千万别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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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2: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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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式?孩子是替"主"养的,18岁后就独立了,父母的任务就完成了,孩子也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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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37 + 6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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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1: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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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稀奇的?!现在需要孩子回家看看的,应该是需子女赡养的。不需要子女赡养的,自然也就不在乎他们回不回来了。

相反地,要是有钱的父母,孩子赖在家里还不想出去呢。

发表于 2013-7-4 18: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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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0220 发表于 2013-7-4 11:51
有什么稀奇的?!现在需要孩子回家看看的,应该是需子女赡养的。不需要子女赡养的,自然也就不在乎他们回不 ...

8一定哦
说不定介孩子想:
家,可以8回滴
钱,8可能8要滴
俺要败种子阿败种子
热切期盼走过路过滴TX踊跃给俺加分分阿加分分,千万别手软

发表于 2013-7-6 01: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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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人家说的是中文还是拉丁文?

发表于 2013-7-6 13: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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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法律也太搞笑了点儿,这法律怎么定义“常”啊。要是人家说机票太贵,不能常回家,政府是罚钱啊,还是坐牢啊。罚钱岂不是更没钱了,坐牢就能回家看父母了?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eality and fiction is: Reality doesn't have to 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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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3: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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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大上来之后,脑残的法律越来越多。。。。都是梦啊。。。

发表于 2013-7-6 15: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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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禾 发表于 2013-7-6 14:53
新老大上来之后,脑残的法律越来越多。。。。都是梦啊。。。

国家暂时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养老问题吧,希望家庭能担负起更多的责任。

发表于 2013-7-6 15: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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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逼法律啊,现在解释说没时间回家,打电话发短信写邮件也算的。。。。哈哈哈。。。

发表于 2013-7-8 08: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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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了第一例判案,7月一日

退役斑竹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13-7-8 18: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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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禾 发表于 2013-7-6 15:51
傻逼法律啊,现在解释说没时间回家,打电话发短信写邮件也算的。。。。哈哈哈。。。 ...

以前打工仔打工妹回不了家,写封家书回去……
现在家书写完寄完,估计还得复印一份备底……-_-b
P民一个,屌丝一枚,傻妈一只

记得给俺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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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9: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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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第一例判女儿,每2个月去一次,除夕到元宵期间要去一次,5大节日中必须去2 次。
那么每次去,还要请人作证是否?一个说去了,一个说没有去,怎么办?
这个法律恐怕也只有天朝有。

发表于 2013-7-8 19: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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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只生不养的,对子女各种虐待的,有法律惩罚吗。前天说一个6岁女童赤身裸体在大街乞讨还抽烟,当爹的就在旁边,是否应该拉去坐牢。

发表于 2013-7-8 19: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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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iajialing 于 2013-7-8 19:29 编辑

基本正常的孩子,如果父母有好好的教育,两代之间有正常的良好的emotional connection
不立法也知道要去看

反之,没有教育好的孩子,责任感有问题的,两代之间缺乏正常沟通和connection的,回去看了老人一眼又有什么意义?

有些父母在情感教育方面是很忽略的,就像楼主说的,只把孩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当成一项投资,那么多半不会有什么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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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20: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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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一年没有回去了,难道下次回国要坐牢?

发表于 2013-7-9 14: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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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ling 发表于 2013-7-8 19:27
基本正常的孩子,如果父母有好好的教育,两代之间有正常的良好的emotional connection
不立法也知道要去看
...

对哦,有投资心理,又没好好教育,只能是靠外界力量来束缚儿女。如果父母个人有魅力,哪个孩子不是心心相系,一有机会就安排回家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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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ling + 3 礼尚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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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4: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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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58 发表于 2013-7-8 19:08
那个第一例判女儿,每2个月去一次,除夕到元宵期间要去一次,5大节日中必须去2 次。
那么每次去,还要请人 ...

这样见个面,又有多少温情可言,不是更添堵嘛。

发表于 2013-7-9 14: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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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lian18 发表于 2013-7-8 20:28
我都一年没有回去了,难道下次回国要坐牢?


赶快加入澳籍。
这条法律是破坏亲情的。

发表于 2013-7-9 14: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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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这个“常”是怎么定义的?
上次我是4年没回去

退役斑竹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9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3-7-9 14: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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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 发表于 2013-7-9 14:53
谁知道这个“常”是怎么定义的?
上次我是4年没回去

ZT

被法律“押解”回家的子女不能温暖老人的心

      光明网:既然“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就会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实施情况,您认为这样的一条法律在实施中将会遇到怎样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比如新闻报道指出的子女探亲假制度的完善等等,这些连带问题,您认为该怎么解决?
      李俊:我认为,“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文在实施上的困境主要会有两点:
      其一, 在对赡养义务人是否违反该项规定的认定上存在一些较难以证明的情况。
      比如,法条中所称的“经常”应如何界定?是否以受赡养者自身的精神需要为唯一的判断点?又如,在法条所称的“看望”与“问候”的方式选择上,是否要求两者兼备,抑或是择一即可?这种方式上的选择是以受赡养者的要求为准,还是视赡养义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赡养义务人可“看望”而仅“问候”又是否违法?
      类似这样的问题,可以预想会成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二,对违法的赡养义务人如何处理?其效果如何?
      按照一般法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而“精神赡养”的完成无疑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我们就算认可法院可判决赡养义务人履行该类义务的方式和次数,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这种仅以法律强制力为支持的赡养行为,其实效究竟如何?如果子女仅仅被法律“押解”回家,这种回家行为,又真的能带来老年人需要的家庭温暖吗?
      至于探亲假的完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强制性的仅规定“看望”这一种方式,而且如果因为非主观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该项义务,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实并不会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以,在我看来,休假制度的自我发展与修复还不是我们讨论今天这个问题的核心之所在。

发表于 2013-7-9 15: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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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玛, 回国要蹲号子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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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5: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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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 发表于 2013-7-9 14:53
谁知道这个“常”是怎么定义的?
上次我是4年没回去

没有问题。未婚子女,每年有20天探亲假。已婚子女每4年有20天探亲假。
按照这个假期的规定,未婚的,一年看一次爹娘。已婚的,4年看一次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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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0 + 6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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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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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ox 发表于 2013-7-9 15:01
艾玛, 回国要蹲号子鸟~!

不要担心。快点入籍。可以申请领事保护。

发表于 2013-7-9 15: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orf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orf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以为这个是笑话,竟然是真的?

发表于 2013-7-9 15: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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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58 发表于 2013-7-9 15:05
没有问题。未婚子女,每年有20天探亲假。已婚子女每4年有20天探亲假。
按照这个假期的规定,未婚的,一年 ...

四年才20天,还需要看双方父母,应该多给些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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