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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协议 与 财务规划

最后更新时间:2021-7-26 11:26     67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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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婚姻财产协议 与 财务规划
在澳洲结婚的越来越多的新移民选择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来将婚姻前各自的财产以协议的形式隔离开、以免将来一旦婚姻破裂,婚前取得的财产被分走。
在中国可以单方面在中国的公正处做“婚前财产公证”,并不需要婚姻另一方知道。在澳洲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首先先澄清一个认识误区:在澳洲的确有国际公正,但只是为了适应在澳洲以外国家比如中国的某些民事文件需要在中国被法庭承认的情况下,而需要的文件:比如非中国籍人士需要委托中国公民处理中国境内的房产的授权书。国际公正的文件在澳洲法律管辖的澳洲本地并不需要。
在澳洲起到所谓“婚前财产公证”相同作用的有效法律文件,就是婚前财产协议,这是婚姻财产协议的一种,很多人误解以为就这一种,必须要婚姻注册前签订。其实,按时间节点来分,还应包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前)、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后离婚前)以及婚姻关系结束后的离婚后财产协议。
与中国的“婚前财产公证”不同的是,澳洲家庭法(Family Law Act )规定的婚前财产协议必须
1)双方都有不同独立的代表律师给出法律意见并签署律师法律意见证书;
2)双方必须披露各自名下和共同名下的所有财产,无论婚前婚后,澳洲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
3)除了可以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将来如果关系破裂归自己所有,或者按一定比例分,还可以约定婚后各自名下的和各自名下的财产将来如果关系破裂如何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协议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将来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推翻签订过的协议要求按家庭法原则由法院公正判决的:
A)有一方的律师没有给有效的独立法律意见,即使另一方无法控制不是过错方;
B)有一方没有诚实披露他/她的真实财产情况;
C)有一方在婚后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比如不工作在家带孩子,失去收入来源,而原来的婚前财产协议没有给予这方面的赡养需要的经济补偿;
D)婚前财产协议的取得是在另一方的胁迫、压力下的,尤其是在婚姻注册登记前很短时间内签订而没有让弱势一方充分时间考虑和双方协商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我们建议立刻重新签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前),新的财产协议需要反映新的变化,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财产分配。

婚前财产协议另外一个很实际的用处是:可以在协议里明确,如果一方父母资助购买了婚前财产比如婚房,可以明确父母提供的钱为借款,如果能够再有一份商业借款合同,父母为出借人和夫妻双方为债务人,这样的两份文件可以避免将来婚姻破裂,需要有效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为结婚的难度很大的举证问题。大部分情况,单方面的借条和汇款记录是不足够的,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给子女的除非有充分证据,一般认为是馈赠。没有上述两个文件最后导致的普遍的一个结果就是,父母需要作为第三方再多花几万律师费来证明出资为借款,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为父母是替自己子女做的贡献(馈赠),这样就不可能全额作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了。

签订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将资产转移到配偶另一方
受新冠状病毒影响下的澳洲经济会不可避免的陷入衰退,可以预见的很多做小生意自雇人士,如果是以自己房产做抵押向供应商进货或原材料的,尤其是在建筑领域,下游建筑商破产,无法结算,一旦现金流发生问题,也会不可避免的欠上游供应商的货款。
对于广大华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澳洲是可以个人破产的(bankruptcy);个人破产可以自己主动也可以由债主申请。
如果这个时候如果家里唯一的主要资产房产是在配偶的单独名下,是否可以避免被迫出售还债呢?
答案是如果双方没有在男方债务产生之前,做过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包括签订有效的财产协议(可以是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后离婚前)或者婚姻关系结束后的离婚后财产协议)、法院财产分割判决(包括协议执行令consent orders),即使房产的产权只是在非破产方的配偶名下,无论是债主或者是个人破产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都可以在取得法院的债务执行令后拍卖房产将所得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如果在家事法院的财产分割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发生个人破产,一般情况下,家事法院会等个人破产案件结束再继续审理财产分割;在某些情况下,家事法院会让破产方配偶来个人负担债务(indemnify),但是门槛会很高,至少要求:1)非破产方配偶不知情‘2)有证据表明破产方配偶伪造担保文件或者故意将自己名下财产对配偶隐瞒并转移掉或故意浪费挥霍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得财产。如果有自雇生意的人士,是否能通过财产协议的签订来保护自己的配偶和家人呢?
答案是:如果是为了躲避债务,这样的协议是即使签订形式有效,法院也可以将其推翻的。
所以,如果要很早做财务规划,简单的在债务发生后就签个协议就以为万事大吉,是万万不可取得。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担心,请与我们联系。

周律师:04309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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