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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footy

[个人所得税] 已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8 17: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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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provides that if you leave your dwelling, such
that it is no longer your main residence, you may choose to continue to treat it as
your main residence, even if you have rented it out, provided certain criteria are
met.

Examples of why you may leave your dwelling include a temporary job transfer, an
extended holiday or to study away from home or overseas. Under 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however, the reason for the absence is not relevant for a
taxpayer to be able to choose to continue to treat a dwelling as their main
residence.

而且据我所知,你在做main resident exemption 的时候并不需要审批阿?只要保留有关材料,如果今后有抽查的话提交就好.
到底是哪一条或者ATO网站上的哪一个page说要审批的?

因为很久不做个税了本来不想回帖的。越看越觉得哪里不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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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7: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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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留名

我觉得楼主有必要展开说说这个灰色地带,还有这个date的问题,contract date还是settlement date?
二楼的例子是个好例子,不过问题太过于理想化,现实永远是骨感的。

发表于 2017-1-18 18:1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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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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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9:4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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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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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9: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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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17:26
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provides that if you leave your dwelling, such
that it is no longer ...

ato的来信就是审批

发表于 2017-1-18 2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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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看热闹的,某些很清楚的规则被不懂装懂的人搞浑了,楼主你也别当真了,他们爱怎么玩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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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1: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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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7-1-18 19:58
ato的来信就是审批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审批是你要递交材料之后才能提交报税表。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即使ato来信要求supply document,普通的范围内main resident exemption是非常好要到的,在我所知道的范围内这也不是这两年抽查的重点。

main resident exemption的六年本来就是一个灰色地带,连ato内部的cgt专家都说这块法律本来要改但是不知道怎么改所以现在先这样吧。这条法律的最初的宗旨在于如果你有一个自住房,那么你卖掉这个自住房再买一个,在相同地方的自住房价格可能涨幅也差不多,那么为了纳税人着想,将涨幅的cgt免去。所以无论你有多少个房产,在同一个时间段只可以选择一个作为main resident来免除cgt。这些在em中都有清楚写到。

整个澳洲的报税机制建立在self-assessment的基础上。以信任taxpayer为前提。如果需要审批才能lodge tax return claim exemption,那么就已经违背了澳洲tax administration的最根本的self-assessment。这是基本不可能的。

至于你说的那个搬出去为了孩子学校,最后ato在review之后要求交cgt,我当然不可能很100%说这是错的。可能还有其他condition你并没有在这里和大家说明,或者你也不知道。 如果就仅仅是因为为了孩子学校然后从房子a搬出,然后claim exemption 被罚或者被adjust了,那么我也很有兴趣知道ato的review finalisation letter上写的是什么原因,到底哪条ruling或者法律apply等等。一同学习嘛。 如果最后发现ato错了,那么你的朋友/客户也能object上诉,或者要求igot 进行independent review。

我更担心的是这边大家都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很详细的被拒case的描述的情况下,就各执一词,这样才更会误导吃瓜群众。

希望我说的不会得罪这里的各位。我也很好奇被拒的case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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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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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21:47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然后告诉你,这些review不符合自住房的规定,需要交多少多少的增值税。

这就是审批,给拒

发表于 2017-1-18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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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的铁

发表于 2017-1-18 21: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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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o 发表于 2017-1-18 21:51
这就扯远了,连ATO也说了不算,要打到高院? 你觉得有多少人会去做?成本多少?不过我觉得你最后一句说得 ...

ato只是tax administrator,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构。并不是立法机构,也没有裁定权。当然ato说了不全算啊。
在上high court 前,程序还有objection, independent review, dispute resolution,如果涉及到法律裁定,又没有先例,法律上 也不是特别明确规范的话,先上 行政庭,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然后才是最高法院high court。你即使想直接去打high court 也不会被受理的。

发表于 2017-1-18 21: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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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7-1-18 21:54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

那么review之后adjustment 的理由,100% 在finalisation letter上会写。也请告诉我们letter上写的理由是什么。

不然这个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

我再重申一遍,ato不审批,review也不是拒某一项。adjustment会给法律依据。

如果不reasonable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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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2: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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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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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2: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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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21:58
那么review之后adjustment 的理由,100% 在finalisation letter上会写。也请告诉我们letter上写的理由是 ...

认定你这个房子不属于自住房,要按投资房补交增值税

发表于 2017-1-18 22: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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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解释。

原来完全不懂,现在觉得有点头绪。最主要是楼主对于自己得理解,有相关条款的引用很让人信服。
对于和楼主还有之前那位forevermary有不同意见的,我觉得积极讨论很有启发性。但是成天说‘据了解,我看到我听说’,那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被拒原因真的只是表面如此简单,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复议。


不论楼主也好,ATO拒绝也好,都是人为的判断。关键是一方有不同意见时候,是不是可以拿出东西作为自己提出异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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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2: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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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忆起来一次 Centerlink 举办的个人财务税务讲座 (对,是Centerlink,不是ATO)
一位高阶位官员讲过一句,自住房6年免CGT,是 strictly conditional 的... ...

当然,我是税务小白,当时听过就过了,现在发现,这点不正是本帖所讨论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