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8-10-28 15: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f221644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f221644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2005年,美国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叫做“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
这个案件里面,有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辉瑞公司,你可能听说过,就是制作伟哥的那家公司,它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它说修完这个研发中心以后,它能够多雇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向政府多纳税,多做贡献。
在这块地上,有一户人家,户主是一个名字叫基洛的女人,她有一幢粉红色的小房子,她就是不愿意把小房子卖给辉瑞公司,她就是喜欢自己的小房子,结果她就把帮辉瑞公司征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后来打到最高法院去了。你可能会说,如果一家私人公司雇几个人交一点税,这就算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哪家私人公司都有权力去随便征用别人的土地了,法官一定会站在这个女人基洛的一边。你可想错了。
这个案子,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而她的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
更富戏剧性的是,最后辉瑞公司又决定不再修建研发中心了,结果基洛原来房子的这块地,变成了垃圾堆填区。美国也能发生这么荒唐的案子。
在这个案子里面,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 )判决说:“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决定,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
法官继续说:“政府不能够从一个私人手上,把他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是足够的,也不能这么做。但是,政府可以把资产从一个私人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只要他是为了公共用途就可以了,只要他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
他这句话字里行间的含义,就是说:只要政府说这是公共用途,只要政府说这是公正的补偿,它就可以随便地把私人的资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
这个案子也就这样了,摆在那里供后人瞻仰了。但美国实施的是判例法,判例法有一个好处,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数派法官判决的少数派法官,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同时给后人参考。
当然,他们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他们的意见也肯定会给后人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这个案子里就有一位少数派的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1930年3月26日- ),写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反对意见,也摆在那里。
每次上课我都喜欢念一次她的这段判决,她说:
“Any property may now be taken for the benefit of another private party, but the fallout from this decision will not be random. The beneficiaries are likely to be those citizens with disproportionate influence and power in the political process, including large corporations and development firms. As for the victims, the government now has license to transfer property from those with fewer resources to those with more. The Founders cannot have intended this perverse result.”
她是说,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一旦开了这个口,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将来肯定是那些更有权有势的人,比方说大公司,比方说大的地产开发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咱们最早的立国者,可不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
你看这个案子,也就是2005年,距今也就十多年,就这么近的时代,也发生了这样荒唐的案子。
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在征地问题上,两边倒都不对,得中间取一个平衡。但问题是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还有待摸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