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untang 于 2006-12-18 21:55 发表
害人害己,支持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8 22:01 发表
楼主说得好!
但是为什么气不过?是不是有故事我错过了?
原帖由 clickle 于 2006-12-19 02:03 发表
真正要L牌上路的人,卫道士们再鼓噪也无济于事。
真正守法的"良民",杀人犯们再教唆也不会铤而走险。
何况此一时彼一时,谁能没个万一?假设人人起点相同更是愚蠢,蠢过单纯说教数倍。
出事司 ...
原帖由 clickle 于 19/12/2006 02:03 发表
真正要L牌上路的人,卫道士们再鼓噪也无济于事。
真正守法的"良民",杀人犯们再教唆也不会铤而走险。
何况此一时彼一时,谁能没个万一?假设人人起点相同更是愚蠢,蠢过单纯说教数倍。
出事司 ...
原帖由 m8rics 于 2006-12-19 09:05 发表
看不懂,能否总结一下中心思想。
原帖由 goldenapple 于 19/12/2006 09:10 发表
我也看不懂,突然对自己的语文水平很没有信心。。。
原帖由 goldenapple 于 2006-12-19 09:10 发表
我也看不懂,突然对自己的语文水平很没有信心。。。
原帖由 语阁 于 19/12/2006 09:33 发表
人家的中心思想是 (所以我不反对你说话的内容,我反对你说话的选择方式和场合。)虽然晦涩,但是有些道理。
原帖由 dragonlake 于 2006-12-19 12:28 发表
这帖子也成了精华?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2:58 发表
我也想不通,看起来像管理层集体意志的体现。:si57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2:58 发表
我也想不通,看起来像管理层集体意志的体现。:si57
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19 10:06 发表
这位TX很好笑啊,那我现在叫你去死,你去吗?你那么听话啊!!!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0:08 发表
幸好澳洲法律制度严谨,并非36楼般随性处之,否则连坐之风岂不在澳洲法律界胜行。
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4:40 发表
看来你这人的确很缺乏逻辑性. 我叫你去死和劝说你自杀完全是两回事. 不信的话你把这里搞成自杀协助网站. 你看有没有人来收拾你
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4:44 发表
我怎么没看出来我帖子里面随性处之还有连坐之风? 先看清楚意思再回贴. 在公共场合公开劝唆人犯罪, 在那个国家都要负法律责任!
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19 15:11 发表
那好啊,我现在就劝说你自杀,你自不自杀?每个人都有自己思维能力的,又不是白痴。。。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4:52 发表
还是那句老话,法律上的事情是严格和严肃的,澳洲法律构成"唆使"的前提条件是非常之多的,不是你以为是唆使就是了。
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5:25 发表
私下的劝说, 和在公共场合宣扬完全是两回事! 照你的逻辑, 澳洲政府关闭Sydney的某些宣扬恐怖主义和自杀袭击的书店是完全非法的! 反恐法也是非法的喽?
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5:27 发表
同理, 见上贴. 没搞清楚我的前提的情况下的回贴, 我懒得再回了
原帖由 我心医旧 于 2006-12-19 15:29 发表
不明白了, 以前有没有类似的CASE?
PR超过三个月用国内的驾照继续开车, 如果被查了, 那算什么?
原帖由 zhejiang 于 2006-12-19 17:35 发表
不明白了, 以前有没有类似的CASE?
PR超过三个月用国内的驾照继续开车, 如果被查了, 那算什么?
原帖由 clickle 于 2006-12-19 20:49 发表
我的中心思想并不重要。关键是我们观察解释周边现象以及人的行为的出发点。我们不仅要用心去“气”,更要用脑去想。(同情亦然)
普遍性的法治应该遵守,因为只有这样总体社会成本才会最少。(大陆还没做到普遍 ...
原帖由 ANDERSON999 于 2006-12-19 21:19 发表
没想到小小一个贴引起那么多人的讨论,也算是我的荣幸。我说实在气不过,是对“知法犯法”生气。
我也来总结一下我写这个贴的中心思想。无非就2条:
1,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2,不要鼓励别 ...
原帖由 ANDERSON999 于 2006-12-19 21:19 发表
我也来总结一下我写这个贴的中心思想。无非就2条:
1,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2,不要鼓励别人做违法的事情
。。。
原帖由 SailingInOZ 于 2006-12-19 21:15 发表
硬是看不懂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21:27 发表
你的这两条,我绝对赞成。
不过不知道楼主能不能澄清一点,让大家都知道L牌单独驾驶会导致的后果远没有大家臆断的那么严重,是否算是鼓励别人做违法的事情呢?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21:27 发表
你的这两条,我绝对赞成。
不过不知道楼主能不能澄清一点,让大家都知道L牌单独驾驶会导致的后果远没有大家臆断的那么严重,是否算是鼓励别人做违法的事情呢?
原帖由 SailingInOZ 于 2006-12-19 21:35 发表
忍不住想8一下,,能否请教一下CLICKLE筒子是做哪行得/?
原帖由 SailingInOZ 于 2006-12-19 21:35 发表
忍不住想8一下,,能否请教一下CLICKLE筒子是做哪行得/?
原帖由 vont 于 2006-12-19 21:45 发表
问题是一旦出事,确实很严重啊,那个差点撞人的L牌的例子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如果是合法的P牌,不可能会这样处罚吧.
这还没真出事呢.
原帖由 rb 于 2006-12-19 22:11 发表
啥情况出事都很严重,嗬嗬,想想限速60开到120的后果,嗬嗬,其实看看罚款的多少就容易界定危险程度了。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22:00 发表
回vont的帖子:
不知道你在NSW否,如果访问RTA关于处罚的相关网页(http://www.rta.nsw.gov.au/rulesregulations/penalties/index.html),会发现以L牌独自驾驶,也就是在serious traffic offence/other drivi ...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22:00 发表
回vont的帖子:
不知道你在NSW否,如果访问RTA关于处罚的相关网页(http://www.rta.nsw.gov.au/rulesregulations/penalties/index.html),会发现以L牌独自驾驶,也就是在serious traffic offence/other drivi ...
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19 23:39 发表
楼上的五十多岁大叔?
原帖由 kiddyzheng 于 2006-12-19 23:43 发表
clickle的意思是,如果大家不能给违法者一些钱,或者一些帮助,让他们不冒险开车上班,就不要在这里打着“为了大家”的旗号谴责,是吗?
原帖由 vont 于 2006-12-19 23:03 发表
我在另外一个帖子里也说了,
所以这是个有趣的现象,如果L牌单独驾驶被抓到,那么罚款似乎不重,但是如果L牌单独驾驶出事,或者哪怕就警察看到差点出事,那么罚的就不是一般地可怕.而L牌单独驾车出事的概率显然要 ...
原帖由 kiddyzheng 于 2006-12-19 22:24 发表
唉,做了就做了,这些人最大的错就是上来网站,问大家是否能做违法的事情,这不是大傻瓜么。。。没见过还要脱了裤子放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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